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拘传和通缉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刑事诉讼活动,二者在性质、适用对象、决定和执行机关、目的、适用程序上都有不同。但两者都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本文即为对两者的适用程序等进行的相关介绍。
一、概述
拘传和通缉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两种方式。“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缉”是指侦查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如常见的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1. 拘传和通缉的作用都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都具有强制性,但两者也存在区别
第一,拘传的性质属于刑事强制措施,通缉属于一种侦查行为;
第二,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的适用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与被逮捕后又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拘传的决定和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通缉的执行机关只能是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
第四,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通缉的目的是发挥民众的作用帮助侦查机关尽快查获犯罪嫌疑人归案;
第五,拘传和通缉的适用程序和期限不同。
由于两者具有的以上不同,本文以下将对拘传和通缉的适用程序和期限等分别进行介绍。
2. 拘传不同于传唤
由于大部分人容易混淆拘传与传唤的概念,在进行相关介绍之前,有必要对拘传与传唤进行区分。
“传唤”是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刑事诉讼活动。虽然拘传与传唤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两者属于不同的刑事诉讼行为。
两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在法律性质上,传唤是一种侦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不能使用戒具,而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可以使用戒具;
第二,在适用对象上,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通常情况下,拘传的适用情形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适用拘传。
二、拘传的适用程序
1. 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2. 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3. 拘传的时间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 拘传的地点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 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三、通缉的适用程序
1. 报负责人决定
需要发布“通缉令”的,需要首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只有符合批捕、在逃和逃脱三个前提条件,才能决定发布通缉令。
2. 发布通缉令
需要进行通缉的,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发布“通缉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3. 通缉的地点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4. 通缉的期限
与拘传不同,通缉没有时间限制,可以一直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缉拿归案。
四、结语
拘传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最轻的一种强制措施,后续可能采取逮捕或释放的不同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即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服务。而通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或逮捕以后脱逃,被通缉归案后,大概率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王咏静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著:
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
联系方式:
邮箱:dkt46@dtlawyers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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