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知识产权纠纷中,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问题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诸如售卖盗版作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诉讼实务中,当事人、律师往往面临诉请主张问题,法官往往面临适法选择问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实施混淆行为可能导致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实施混淆行为主要包括:(一)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域名、网站;(三)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混淆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能导致侵犯权利人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包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诽谤可能导致权利人的商业信誉降低,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商业诽谤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二)唆使或收买他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4、利用网络实施不正当竞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包括:(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我国是民商合一立法体制,《民法典》没有独立设置知识产权篇,作为商法序列的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关系,自然属于大民法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强调国家权力的对市场行为的行政监管。
2、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知识产权法隶属于民商法,具有私法属性,较大程度上体现权利主体的意志。《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政府对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目标,属于公法范畴。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整个法秩序运行的基础,否则将陷社会于混乱之中。
3、二者的法律范围不同。通常意义上,按照法律的时间、空间、对象的不同,将法律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知识产权法对应的三部法律可以视为著作权、商标、专利方面的特殊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囊括了三部知识产权法律的共性问题,进行一般的规制,相较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可以视为一般法。
1、案由问题。案由的确定是以法律关系性质为主要标准,在知识产权案件纠纷中往往可以表现为知识产权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也可以归属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立案时多以当事人的诉状请求进行案由分类,该分类并不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实质影响。
2、适法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依据法律关系建构案件的事实构成要件、分析案件的证据构成、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细化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在法庭上对前述架构进一步充实和补充,将案件事实归结法律事实,再基于先前的法律大前提,得出具体的判决结果。因此,法律关系的定夺将会一定程度上决定法官的适法选择。
3、知识产权主张和反不正当竞争主张,二者择一 OR 同时选择
案由的目的既要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也要便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就法律关系而言,同一案件可能包括多种法律关系,审判实践过程也需综合考量诸多法律关系。法院在适法过程中依据多部实体法作为判决大前提也并无不可。
基于上述理由,针对同一知识产权纠纷,律师在诉状中可以同时提出涉及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两项诉讼主张,该主张虽然构成法律竞合,但法律竞合不是责任竞合。责任竞合需要当事人在诉讼前必须择一确认,法律竞合最终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斟酌考量,最终体现在判决主文的大前提条件中。解决责任竞合是当事人的事情,解决法律竞合是法官的责任。当事人及其律师不应在诉状中纠结于择一主张还是同时主张,法官更不应当将该责任推卸给当事人及其律师。
1、知识产权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行适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判决采该观点。原告查良镛(金庸)诉被告杨治(江南)等侵犯著作权主张未被支持,但诉被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2、知识产权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行适用,但有次序先后。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适用。北京高级法院(2018)京民终226号判决支持该观点。判决书认定火谷网、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三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并认为明河社河完美世界公司主张的侵权问题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同一行为提出了两项诉讼主张。判决书认为,该案涉及著作权法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次序及选择问题,著作权法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著作权法起到兜底和补充作用。
3、处罚较重的法律优先适用。根据上述案例,当事人在诉讼中都同时提出了两项诉讼主张,法院适法过程也均对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斟酌考量。笔者的观点是在同一涉知识产权纠纷中,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同时兼容适用的前提下,可以优先适用知识产权部门法,但部门法的处罚程度不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祝里里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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