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6年6月23日,中央电视台某栏目播出了由崔某主持的《该不该减肥》节目,其中没有提及任何相关厂家或产品。但北京某公司未经中央电视台和本人同意,从1997年上半年开始,擅自对该期节目像带进行剪接、添加、拼凑甚至伪造,制作了包含原主持的节目片段和崔某肖像的“美福乐”减肥广告,在全国90家电视台播放。同时,北京某公司还四处散发其“美福乐”招贴广告。在该招贴广告中,北京某公司如法炮制,擅自利用崔某主持的节目和崔某的肖像做广告。另外,被告还在《太原广播电视报》上刊登了“美福乐”广告。该广告通过添加虚假事实说明,篡改了崔某主持的《该不该减肥》节目的主题和内容,还擅自特别制作了崔某的漫画图像置于其中,并在漫画图像上标明了“实话实说”字样,继续利用崔某主持的节目及肖像做广告,严重侵害了崔某的肖像权。北京某公司的美福乐广告在使用崔某主持的《该不该减肥》节目肖像的同时,任意篡改、歪曲崔某主持的节目内容,使人们普遍怀疑或认为崔某是在自愿为北京某公司做广告,影响了公众对崔某的社会评价,给崔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严重侵害了崔某的名誉权。
后崔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为:要求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对崔某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任何方式的侵害;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其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崔某精神损失十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一百七十万元人民币。
崔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崔某肖像做产品广告的行为;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8时至22时的时段内,发布致歉声明,向崔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发布一周,每日一次;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崔某肖像侵权赔偿金六万元,名誉侵权赔偿金四万元。即认定北京某公司侵权,该案胜诉。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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