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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和东诉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卢和东诉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 作者:admin  点击:166次 发布时间:2016-05-29 23:57

  • 卢和东诉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06年底,省政府批准征收卢和东房屋(位于赣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所占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由赣州市章贡区政府组织实施。2010年4月29日,在卢和东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章贡区政府作出房屋拆迁决定,要求其在2010年5月7日前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并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房屋。卢和东未在限定期限自行拆除。2010年5月25日,章贡区政府在卢和东未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卢和东室内财产制作清单,也没有进行公证提存,而是直接将卢和东室内财物搬出,并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卢和东被拆除房屋面积为274.56㎡,经依法评估其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格为2252元/㎡。
    [裁判结果]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赣州市章贡区2010年4月29日作出的房屋拆迁决定,以及5月25日对卢和东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房屋和房屋内财产损失应予赔偿。房屋损失每平方米赔偿金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1260元计算,共243.78㎡计307162.8元,加上装修费、附杂房、屋内财产损失、一次性安置过渡费、旱地损失、果园地损失、果树损失、自留山补偿款,赔偿金总计402003.6元。遂判决:一、确认章贡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决定违法;二、确认章贡区政府强制拆除卢和东房屋的行为违法;三、由章贡区政府赔偿卢和东房屋等财产损失402003.6元;四、驳回卢和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卢和东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卢和东房屋面积应为274.56㎡而非一审认定的243.78㎡,因该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房屋赔偿金额应按经鉴定的涉诉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格每平方米2252元而非一审认定的1260元计算,因此房屋赔偿金为618309.12元,加上违法强拆造成房屋内财产的损失、搬迁费、一次性过渡费、青苗补偿费应共计赔偿675520.92元。一审判决赔偿的装修费、附杂房、旱地损失、果园地损失、自留山补偿款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关于“由章贡区人民赔偿卢和东房屋等财产损失402003.6元”为“由章贡区政府赔偿卢和东各项财产损失675520.92元”;三、驳回卢和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违法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案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的发生。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行政机关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如违法强行使用土地造成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有关房屋赔偿金须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计算。该案判决充分表明了行政审判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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