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消息(徐芳)物业公司是服务单位,在业主询问时应耐心解释。但被告人周绍文作为物业公司经理,指使他人对业主实施暴力,造成业主受伤,被判支付赔偿金。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绍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个月,暂停一年。
经审理查明,受害人李某系瑞昌市中房家园业主,被告人周绍文、周兵均为瑞昌市中房家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2013年10月23日晚上7点左右,李某回到家,发现停电了。询问供电公司后,得知停电可能是物业公司造成的,于是他和叔叔到物业处询问。受害人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断电的做法不合理。在物业公司值班的被告人周绍文告诉受害人,自己拖欠物业费,停电是不得已而为之。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李某离开物业公司办公室。桌子被掀翻了。被告人周绍文见状,呼叫被告人周兵前来帮忙。被告人周兵随后以“桃子”(在逃)、“波子”(在逃)、“小剑”(在逃)的绰号联合起来。 )等人赶到了瑞昌中房嘉源物业公司门口。被告人周绍文手持木板,伙同被告人周兵等人殴打被害人李某,致被害人头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受害人伤势为轻伤B级。案发后,被告人周绍文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理解。
单独侦查发现,被告人周绍文在案发现场让围观群众报警,并等待警察到来。随后,他跟随民警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绍文、周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绍文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没有逃离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处罚。被告人周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将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绍文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理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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