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故意犯罪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现,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的人则按预定计划实施了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不同的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认定过失犯罪需注意哪些。
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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