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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经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司法部日前发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突出了便民性,将现行程序规定中的经济困难证明表改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等情形,以概括方式明确申请人所需提交材料,减轻群众负担、提高服务质效。

  征求意见稿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一般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一般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群众关心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因素,合理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涉及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4月21日前,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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