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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违法案】拆迁方未提交证据,强拆被确认违法,律师郎丽彩代理强制拆除房屋及设施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岳先生的房屋位于湖南邵阳市某区某镇某村七组,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使用。2022年2月20日,邵阳经济开发区某镇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和邵阳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联合发出通告,因某项目需要征收岳先生使用的土地。同年3月24日,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邵阳市城管分局)向岳先生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给岳先生下发《限期腾地告知书》,逼迫搬迁。因和相关部门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邵阳市城管分局于7月15日强行拆除了岳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

为此,岳先生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郎丽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邵阳市城管分局强制拆除岳先生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岳先生诉邵阳市城管分局强制拆除房屋及设施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邵阳市城管分局强制拆除岳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邵阳市城管分局答辩称,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建立在《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百日攻坚行动方案》以及《邵阳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拆除的基础上,虽然程序上有瑕疵,但并不影响岳先生的权利。故请求驳回岳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郎丽彩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邵阳市城管分局于2022年7月15日对岳先生案涉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邵阳市城管分局实施了强制拆除岳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应提交行政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邵阳市城管分局未提交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案涉房屋位于相关项目的征地范围内,且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邵阳市城管分局对岳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郎丽彩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朗丽彩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如果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也未履行相应程序,采取强制拆除的方式,该行为属违法。被拆迁人遇到此情况,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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