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的高尚和高明(均系化名)是两兄弟,兄弟俩是宜春市某商铺的产权人。2017 年底,因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两兄弟的商铺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在未依法公示征收文件,以及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5日对高尚和高明两兄弟的商铺实施了强制拆除。为此,两兄弟一纸诉状将征收部门告上法庭,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天鹏、李潇月律师代理此案。最终,经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征收部门强制拆除商铺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2020 年5 月25日被告强拆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征收方案和征收行为合法。被告在进行强制拆除前已经依法送达了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书等文件,且在对涉案商铺现状拆除前进行了证据保全。在此前的征收补偿协议签约过程中,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短信联系原告就房屋征收搬迁事宜进行商讨,均遭到原告拒绝。因对征收补偿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签约期限内无法签约。2020年5月18日,被告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及评估报告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 年5月 25 日,被告想与原告商谈签约事宜,尽快签约,尽快交付征收拆除,但多次与原告联系,均无法联系到原告本人。被告无奈委托公证处对原告的商铺进行证据保全,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并安放在仓库。所以,被告作出的征收行为合法、程序正当,不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被告的抗辩,冠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实体和程序皆违法。2020年5月25日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商铺进行强制拆除,原告的商铺化为废墟,室内物品及机械设备被损毁。因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实体及程序皆违法。
被告的拆除行为无依据。涉及本案原告商铺的《征收补偿决定》已由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以违反法定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予以撤销,所以拆除行为毫无根据。
被告无强制执行权。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应该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征收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被告在既没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在经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于2020年5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商铺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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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龚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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