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友证家属和周兆成律师(左二)
封面新闻记者 陈彦霏
9月15日,记者从死者申友证家属处获悉,在此前申请国家赔偿未得到阜南县公安局回复后,家属再次向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与阜南县看守所提起国家赔偿复议,申请国家赔偿224万元。
家属民事诉讼、国家赔偿均无果
据了解,2019年4月,安徽男子申友证于阜南县看守所死亡。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二次鉴定意见通知书认为,看守所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死者系正常死亡。
因此,家属向阜南县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224万,但是阜南县公安局不予理会,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于是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元钱。
8月4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认同法院“国家赔偿”认定
此案代理律师周兆成认为,阜阳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看守所在对犯罪嫌疑人施行武装警戒看守的同时,亦应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在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公安局强调派出医生非看守所工作人员
周兆成律师在与阜南县公安局的交涉中了解到,阜南县公安局强调由于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非阜南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而是阜南县人民医院的派出医生,所以应该向阜南县人民医院主张权利。同时认为这个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不是国家赔偿案件,应该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周兆成律师指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存在错误。从文字上看,《鉴定意见通知书》强调的责任主体为“看守所驻所医生”,但申友证毕竟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的,这个责任应该由看守所承担,而不是推给外聘的“看守所驻所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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