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把握案件过程、逮捕过程?北京刑事纠纷律师有话要说。基本上,每个刑事案件卷宗中都有一个案件描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其中侦查机关出具的到达或者逮捕的过程等材料为常见。
北京刑事纠纷律师说关于案件说明的属性,即案件说明是否是证据,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形成了不同的意见:(1)第一种观点认为,案件说明只是一种证据材料,不是证据的法定形式。(2)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内容上看,大部分陈述应属于证据,但形式上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与案件相关。根据内容和形式的综合考虑,陈述应保留为可归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的合法证据形式。(3)第三种观点认为,大多数陈述只是证据材料,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是刑事证据的“陈述”。大多数陈述应归因于证人证言,少数可归因于视听材料。北京刑事纠纷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历史表明,难以归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类型,不是证据。
北京刑事纠纷律师说案件到达或逮捕表明,虽然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但不是证据,但其大部分内容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定程序事项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关于到案过程的说明,描述了被告人主动投案的过程。如果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与罚,对这种情况的解释对于准确认定被告人自首的情节具有重要意义。又如,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被告人的逮捕地点也可能是确定案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而且,这些事实表明,对于确认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增加法官内心确信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作为加强法官内心确信的辅助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到达案过程等材料,由于不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列为定案依据。
北京刑事纠纷律师说侦查机关出具的抵捕等材料内容也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部分说明材料过于简单,无法充分反映被告人重大犯罪嫌疑和侦查破案全过程,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而且有些案件的解释材料存在很多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给法院审查判决案件到达带来了困难。从实际出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侦查机关出具说明材料的内容,如到达案件的过程:(1)说明材料所说明的问题应属于加盖公章的侦查机关职责范围,所说明的问题超出侦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为无效说明。(2)相关说明材料应当相对详细,充分反映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具体详细,尤其是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情况与案件的到达直接相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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