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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钱无法偿还,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件回放】


  吴某某是L公司经营管理顾问,负责协助公司盘活资产、融资等工作。2014年6月,吴某某用该公司提供的名下房产证作抵押,通过韶关绿能公司向银行贷款。绿能公司在成功贷款后以借款的形式分多笔将贷款750万元转账给吴某某。吴某某收到贷款后,仅转账180万元给乐昌市瑞实业公司,剩余的550万元被其挪作个人使用。案发后,尚有410万无力归还。




瀛台律师论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吴某某在担任L公司经营管理顾问期间,利用其为公司融资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的贷款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犯罪所得。




瀛台律师提醒】


  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最基本的要素。企业职员利用工作便利挪用企业资金,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侵占企业财产犯罪进行惩处,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的财产安全,同时对企业资金的有效监管具有一定警示作用。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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