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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天津4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上诉成功

  近期,冠领律师代理了一起因居委会违法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在一审被驳回起诉的前提下,冠领律师从容不迫,积极查阅一审卷宗、制定诉讼策略,终于帮助当事人上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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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云、何福、何学、李安永四人同是天津某村村民,2018年,全村开始进行整体还迁。2021年当地居委会要求收回何云、何福等人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尚未达成一致,何云等四人没有与居委会签署交回地块的协议。2021年12月底,居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云、何福、何学、李永安四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不服,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此后四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居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但一审法院以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已经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面对接连的失败,何云、何福等人决定委托专业人士帮助自己维权。在和冠领律师沟通后,四人对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坚定了维权信心,正式授权张奥律师代理此案上诉。

  庭审过程中,张奥律师指出:

  1、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决定书已被生效裁判所羁束,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裁定书为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裁定,为非诉程序,未针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实体审理,更未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确认,一审据此认定本案诉讼已被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理由不成立。

  2、被告居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截至一审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时,案涉决定书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时间,一审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一审法院以错误的强制执行裁定为依据,错误地适用法律,进一步导致上诉人合法诉权遭受侵害。

  3、上诉人并非违反法律规定拒绝交出土地,居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责令上诉人交出土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对何云作出的8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对何福作出的9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对何学作出的10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对李永安作出的11号行政裁定。

  一场充满波折的纠纷得以尘埃落定。征收拆迁过程中,为了推进征收进度,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仿佛成为了一个拆迁利器,但具体执行时,一定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被征收人如遇此类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尽早规划,以获得最好的维权效果。(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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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张冠彬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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