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遇到违法行为后,要赶紧向公安机关办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理违法事件,那么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什么情况下才会立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该如何处理?
一、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可以看出,刑事犯罪的立案条件是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怎么办?
第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第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三、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第四、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共有四种救济途径,向该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申请复核、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
综上,在可能刑事犯罪时,公安机关需要审核是否有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满足立案标准,不会立案。如果控告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采取申请复议等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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