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明显由信访事项引发、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等类似决定的,依法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韩某舟等10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观点】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理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该处理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2)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在口头释明后作存档处理,也可以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当事人因此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迳行裁定不予立案。
2、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某华诉海安县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及复行决定案
【裁判观点】
(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均属于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原告不能通过仅起诉原行政行为,而排除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一并审查。
(2)经过复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只针对原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
3、对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不是共同被告,当事人不能同时起诉复议行为和原行政行为
——张某功诉南通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观点】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不同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之情形。在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但不可以同时起诉两项行为。
4、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孙某军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方,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5、以举报下级行政机关速法等形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执法检查、督促履职等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的,通常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无锡梦巴黎家具城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观点】
当事人就行政机关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不能认为只要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结论不服,就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般应当直接针对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权利救济的请求。当人以举报下级行政机关行为违法等形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投诉举报人坚持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也可按照信访渠道处理。投诉举报人又起诉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按照信访渠道处理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投诉举报人坚持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无需开庭即可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毛某华、上海沉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
【裁判观点】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7、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既不能明确赔偿项目的构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相应的具体损害后果和赔偿范围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尧、吴某先诉浦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观点】
申请人应对其在复议程序中提出的赔偿请求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虽然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出了赔偿请求和数额,但既不能明确赔偿数额的具体构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具体损害后果和相应损失范围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8、行政机关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批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要范围
——格兰德仓储(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裁判观点】
(1)行政机关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批准行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尚未直接产生法律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有关“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之规定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2)较之于内部批准行为本身,当事人直接针对被批准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更具有实现权益保护的直接性和实效性,亦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
9、行政复议申请人若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服,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某泉诉如东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观点】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汤某阳诉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观点】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除了法定的复议前置的情形之外,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申请复议,待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如不服可再行提起诉讼。虽然当事人兼具提起诉讼和申请复议这两种要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但仅限于最初对原行政行为不服的阶段。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则不可往复,相关法律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作出了明确安排。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11、行政行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且赔偿义务机关己经作出赔偿决定的,当事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应依法转化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救济
——何某文诉南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裁判观点】
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并已经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后,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涉案房屋拆迁事宜中原有的补偿问题应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
12、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更正登记程序、行政复该程序或者权属争议处理程序具有建议权和决定权,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争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程序选择决定应当予以尊重
——方某通等12人诉衢州市人民政等林业行政复议案
【裁判观点】
(1)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等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因反悔等原因对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宜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迳行提起行政诉讼,一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决基于买卖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提起行政诉的同时,申请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议。在解除民事争议解决、权利归属明确后,权利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变更错误的不动产物权登记。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是指不动产权证存在“填制错误”,或者权证虽然错误但实际现场状况和界址当事人间并无争议,或者其他能够通过更正登记解决的情形。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存有异议,或者双方持有的不动产权证明显在四至的文字描述、附图、现场界址以及指界情况互相冲突,虽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持有不动产权证书,也可以认定为权属争议;当事人不选择更正登记程序或者选择更正登记后仍存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相应的权属处理决定;权属处理决定否定不动产权证的,不动产权证应当相应作出变更。
(3)双方持有相应的《林权证》,且双方《林权证》所记载的四至与现场界址已经明显存在冲突,此即构成权属争议。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申请地方人民政府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启动以下三种程序解决争议;一是申请更正登记程序,二是申请行政复议程序,三是权属争议处理程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根据相应的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作出更正登记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由于上述三种程序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相互交叉,故在不考虑复议期限限制等原因外,并不存在法定的优先选择程序。宜承认地方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更正登记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或者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的建议权和决定权。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争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程序选择决定,应当予以充分尊重。
13、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造成诉讼对方直接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陈某东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该法定职责案
【裁判观点】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中诉。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存在中请人明显不具备主体资格、申请复议事项明显不属于受理范围、复议被申请机关明显不具备被申请人资格等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其复议申请不成立,并无须作出不子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且无须交代诉权。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成立的认定错误。
(3)履行法定职责(包括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于被申请职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即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和层级管辖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而无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予处理或者答复无法让申请人满意,依法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权利之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情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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