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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代理江苏启东申请查处违法征地案行政复议成功

  江苏启东的陈女士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征地,该部门将其作为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并作出《告知书》,称案涉地块是依法开展征地前期工作,拒绝履行法定的立案查处职责。陈女士不服该《告知书》,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维权。冠领律师接案后代理陈女士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成功撤销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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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女士在江苏启东的村里有一处住房。2021年7月,当地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将该房屋划入拟征收范围。12月的一天,当拆迁部门拆除相邻房屋时,将陈女士的房屋部分损毁。陈女士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维权。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为查清征地事实,首先向多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到的答复却出乎意料:陈女士申请的涉及项目批复、补偿等程序的一系列资料均不存在。在拟征地阶段开展实质性拆迁征收工作,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程序明显相悖,可见案涉地块存在违法征地。于是,律师再次代理陈女士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然而,有关部门在2022年4月作出《告知书》,明确拒绝履行查处职责,并称案涉地块正在依法开展征地前期工作。陈女士不服该《告知书》,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许大军律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有关部门称:申请人合法权益未受到侵犯,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案涉地块不存在土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应通过信访途径解决。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复,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二款,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此本案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要正确区分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进行信访之间的区别,防止将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作信访行为对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不属于信访事项;

  第三,《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但却并未履行。

  最终,市政府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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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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