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倪先生等8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某区的房屋面临征收,但在补偿问题上与征收人某区人民政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双方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某些行政行为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维权陷入被动,倪先生等人决定及早委托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多方了解,委托了梁开贵律师介入维权。 【办案经过】 梁开贵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庭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倪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倪先生等人不气馁,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会给倪先生一个公正的判决。 【获得胜诉】 经过二审,江西高院最终撤销了某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某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通过维权,委托人获得了谈判的重要筹码,部分委托人的补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并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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