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的通知
巴政规〔2017〕1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巴彦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
为依法开展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参照《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总体规定
(一)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计算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使用用途、房屋结构,按照产权调换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推荐参选名录及简介,供被征收人选择。
(五)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具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住宅局研究处理。
(六)对于用作经营使用住宅房屋的补偿,本着尊重客观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具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研究处理。
二、产权调换的具体规定
(一)黑龙江省巴彦县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结算差价的原则执行
1.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新建非住宅房屋的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2.产权调换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购买。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剩余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黑龙江省巴彦县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原则安置
1.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征一还一”,上靠标准户型部分,结算新建楼房建安成本。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征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上靠标准户型部分,结算新建高层建安成本;楼层差价按照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域的时价结算。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上靠标准户型部分,按照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购买。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所剩余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户型为:建筑面积50㎡、60㎡、70㎡、80㎡、90㎡、100㎡以此类推。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户型、面积根据规划确定
1.用于安置非住宅房屋的户型,在满足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参考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设计。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层位应与被征收房屋的原有层位相对应。
2.非住宅房屋及用作经营使用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设计户型时,在等价交换原则的基础上,可将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定价,相互折算。
三、附属设施补偿及各项补助规定
(一)附属设施
1.砖体结构仓房:墙体厚度24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200—300元,墙体厚度37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00—400元,墙体厚度50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00—500元;
2.砖体院墙:墙体厚度24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20元,墙体厚度12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80元;
3.铁大门按200—600元补偿;
4.室外渗水井及排水设施补偿2000元/处。
(二)各项补助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40元 (串连的按一部计算);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证50元;
3.互联网接入移机费40元;
4.电力拆除安装费:照明电每卡200元,动力电每卡600元;
5.各项补助费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四、搬迁、临迁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一)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15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18元;原房屋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非住宅房屋和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视搬迁量大小适当确定。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费和拆除安装费,按照当年国家规定的标准及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二)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给付。原房屋面积低于50㎡的按50㎡核定。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域规划未有高层建筑超过18个月、规划有高层建筑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双倍计算。
2.非住宅房屋:临主、次干道的一层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二层房屋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三层房屋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临支路的一层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二层房屋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三层房屋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域规划未有高层建筑超过18个月、规划有高层建筑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双倍计算。
(三)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以及上一年度本县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间按月给予损失补偿。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根据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得出;月营业额(销售额)未达到纳税起征点的,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起征点乘以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
五、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保障性补偿规定
(一)在巴彦县行政区域内仅有一处住房的困难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评估金额不足1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面积不足50㎡的上靠到50㎡安置,上靠面积部分结算新建楼房建安成本。
(二)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家庭,给予1万元补助;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家庭中所有权人或房屋产权共有人另持有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补助。未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中房屋所有权人持有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补助;房屋共有人中所有权人的配偶或一方丧偶对遗产享有50%以上继承份额的持有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补助。
六、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房屋认定
(一)未经登记房屋及其建设年限的认定:墙体厚度在37厘米以上,层高在2.2米以上,根据北方特点,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房屋。达不到房屋认定条件的,参照附属设施给予补助;建设年限根据土地航拍图确认或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建设原始票据为证。
(二)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建设年限由县政府责成具有主体资格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认定小组确认。
七、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方式针对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及征收时段按县政府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二)在征收奖励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发给过渡搬迁奖励费2000元。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栋号、单元号、楼层、户号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由先至后选取。
八、其它规定
(一)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进行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参照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确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实测为准。
2.同一基础、同一墙体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所有权证登记面积5㎡以内(含5㎡)的按有照房屋对待;超出5㎡部分,根据建设年限按未经登记房屋标准补助;超出5㎡部分若侵占道路红线,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为准。
2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以联合认定小组出具的认定报告为准。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以房屋所有权人同一户口簿为准。
(五)被征收人的计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
(六)新建楼房的建安成本和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九、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采用公告送达的,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县住建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县监察部门应当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六)县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实施房屋征收的;
2.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计划的;
3.违反规定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
4.调查登记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5.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虚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奖励、补助、优待标准的;
7.未按照规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
8.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
9.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事项的;
10.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偿款的;
11.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查处不力的;
12.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造成后果的;
13.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七)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或者假冒政府征收名义实施相关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制假造假、骗取补偿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拆除单位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事件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议发证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从公布的名录中清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一)《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决定。
(二)《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巴彦县人民政府(巴政发〔2011〕1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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