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行政复议案例】违反“先安置,后拆迁”原则,强拆养殖场违法,律师李皓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金先生(申请人)系河北沧州某镇某村村民,2020年11月9日与本村四位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房屋,用于畜牧养殖。两年后,申请人的养殖场被划入征收红线内,为配合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停止养殖。后某县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某村四块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随后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青苗、地上附着物按实际补偿。

     2023年2月6日,在未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征收方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养殖场是违建,如不同意征收,就要强拆。4月2日,在未收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养殖场被某镇相关部门(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镇机关,没有法定职权拆除养殖场,其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另外,被申请人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程序违法。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律师李皓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


     近日,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政行为不服一案,申请行政复议,河北沧州市某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日强制拆除申请人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因高速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申请人养殖场所在区域的部分土地。某县相关部门先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答辩人于2023年3月26日给申请人送达《关于落实<某县相关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一、征收补偿标准。二、共计补偿费55239元;三、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完成搬迁,逾期被答辩人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的决定。因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给高速项目建设造成阻碍,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策性文件及上级要求,于2023年4月2日执行强制拆除行为。答辩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律师李皓认为,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第(七)项规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李皓的意见,作出上述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皓提醒大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安置、后拆迁,如果征收方暴力迫使被拆迁人拆迁,属违法犯罪行为。被拆迁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