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海南陈先生等三户居民认为补偿价格过低,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被县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他们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复议。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审理此案,决定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陈先生等三人是海南某县居民,在当地各有一套临街三层商住房。2020年期间,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将他们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他们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12月,县政府向他们三户作出《补偿决定书》,并将《评估报告》与《补偿决定书》张贴在房屋外墙。陈先生三人不服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价格,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海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县政府称: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案涉土地系申请人从他人手中购买,他人购买的土地来源于某公司,系划拨土地。房产评估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出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客观、公正。此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针对被申请人县政府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按照相关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县政府调查认定结果为准。虽然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为商住,而且房屋第一层为临街商铺,用于经营,被申请人直接按照私人住宅评估单价予以征收补偿,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通过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或无偿交付等方式使用土地。根据相关材料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申请人系通过转让得到案涉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将案涉土地认定为划拨用地,并按照划拨用地评估单价,进行征收补偿,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三,被申请人在作出《补偿决定书》前,未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复核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
最终,海南省人民政府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2月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曹焱律师、张琳实习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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