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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履行责令职责,不应仅限于送达还应跟进村委会的执行情况,律师华天骄代理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小左系山东省烟台某村村民,在村中有0.69亩承包地,承包期限为30年。因该承包地位于《关于烟台市某区2021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范围内,为了解征收相关情况,于2022年5月25日、6月2日两次通过邮政EMS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收到后未对小左所申请的村务信息进行答复。于是,2022年7月7日,小左向区机关邮寄《请求查处村委会不依法公开村务的申请书》,内容:1.对某村村委会不依法公开村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责令某村村委会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机关收到小左的申请后转交属地镇机关办理,镇机关于2022年8月25日向某村村委会下达责令依法公开村务通知书,但该村村委会并未对小左申请事项予以公开。小左认为,该村村委会不履职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委托律师华天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机关对小左提交的《请求查处村委会不依法公开村务的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判决区机关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村委会依法改正的职责。

    近日,针对小左与区机关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一案,山东省烟台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区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区机关答辩称,我机关收到小左的申请后,根据《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的规定,我机关交办属地镇机关依法处理。镇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对某村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证实小左反映问题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五)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镇机关向村委会下达了《责令依法公开村务通知书》。综上,我机关已依法履职,小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律师华天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小左作为某村村民,有权向区机关反映该村村委会村务公开事项;区机关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开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机关主张其于2022年7月8日收到小左请求查处不依法公开村务的申请后,转至镇机关调查核实。镇机关经调查核实,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责令依法公开村务通知书》,责令村委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小左申请的村务进行公开,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此,可以认为村委会并未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向小左公开相关村务事项,区机关亦未对小左要求其履职的申请予以回复或告知。区机关虽已按法律规定向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村务的通知,但未对村委会执行该通知情况进行核实,区机关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

      区机关所主张的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导致村委会至小左起诉时也未向其公开相关村务,区机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因该案诉讼过程中,村委会于2023年6月2日及6月20日对小左作出村务公开回复函及情况说明,对小左申请的部分村务进行公开,对部门村务无法提供作出情况说明,至此,区机关才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区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已超过法定期限,应确认程序违法。

     综上,小左要求确认区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华天骄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华天骄提醒大家:在村务公开监督中,行政机关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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