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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 谨防致审判“一言堂”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因其拟对人贩量刑、“枪手”替考入刑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修改,引发广泛关注。但对于律师界来说,他们最关注的是第36条——针对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犯罪”问题的修改。(央广网北京6月29日消息)
 
  消息一出,立刻在律师界引发强烈反响。该草案涉及的律师泄密罪、律师扰乱法庭罪被指剑指“死磕派”律师。事实上,关于“死磕派”的争论从未中断过。确实,个别“死磕派”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行为超出了法律和法庭的容忍限度,扰乱了法庭秩序,干扰了正常司法程序。庄严神圣的法庭当然不会是法外之地,对于扰乱法庭秩序,影响法院裁判的任何不良行为,都应该得到约束,甚至严厉惩处。
 
  众所周知,无论国内国外,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建议与判断”的司法生态关系。因为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达法律至上,相互间应以促进彼此理解、彼此尊重、彼此认同,在基于法律信仰的司法共同体中,共同推动法治进步与民主进步。这既是律师的心愿,也是法官的理想,更是审判独立的基本标志之一。
 
  应该承认,“死磕派”律师不是一无是处。事实上,在每一次司法进步中或多或少都有他们“死磕”的影子。试想,如果所有律师都成了法庭的“乖孩子”,法律程序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把“死磕派”律师这一极小比例的现象作为普遍现象,并以入刑定罪的方式解决的话,势必造成大多数律师的恐慌。“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审判权威和司法进步最大的敌人是“司法内耗”和“以势服人”,最大的前途是“依法服人”和“以理服人”。
 
  律师参与法庭审判,不是没有相关的约束。现行刑诉法、民诉法、律师法和行政规章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已有相关罚则。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更应当有力地保障律师的执业环境,加强法院与律师协会的管理与自律的衔接,改善审判“一言堂”作风,改变律师被排除在司法命运共同体之外的旧思维旧观念。一切新的制度规定应当经得起科学、惯例、伦理的检验,那些违背法理,违背进步,违背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规定,终会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也会被剔除的。
 
  其实,避免少数“死磕派”律师以及利用网络恶意炒作的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司法的不当行为并不难。我们要先找到问题的根源,然后对症下药。他们“钻牛角尖”和炒作说到底还是因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地位、信息不对等,通过正常方式很难达到诉求,于是出此下策。所谓的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审判正常程序,大多数情况下,其实是法官的主观判断。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的是疏而不是堵,没必要大动干戈进行刑法打击。
 
  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畅通律师与法官的正常沟通渠道,让律师见法官不疏远。部分法官对律师的认识亟待改变。律师并非洪水猛兽,他们为当事人寻求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这是他的职责,我们不能把律师喋喋不休、周而复始的诉求跟律师找麻烦、律师添乱、律师烦人等同。二是法院应加强与律师协会协作,将律协对律师的管理、教育、惩戒机制与法院的法庭秩序管理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把“死磕派”律师、利用网络恶意炒作律师的无理行为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通过行业惩诫和司法行政手段予以惩罚,其效果好于将律师不当行为入刑定罪,更具有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也更容易化解律师与法官的矛盾情绪。三是建立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偶像评选机制,让二者互相打分,并最终与各自的政绩和形象挂钩。
 
  律师和法官本没有天然的冲突。二者都遵循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解决“死磕派”们有违正当程序的越界行径,调整和完善机制完全能够解决。刑法应保持自身的克制,不容许主观上过分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反会加剧司法审判中两个重要角色之间的剑拔弩张。这,显然也不是立法之本意。
 
  (作者系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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