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协议并非一定有效,在一下情况下可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2)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5)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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