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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妨害公务罪(一审)

代理律师:巩志芳律师

一、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柳×于2014年9月17日15时许,在本市地铁八通线列车上酒后滋事扰乱车站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四惠站派出所民警李×1等人带入管庄站警务室,后被告人柳×不配合执法,并将民警李×1打伤,致其颈部皮肤划伤5cm以上、体表皮肤挫伤15cm2以上,经鉴定属轻微伤。后柳×赔偿了被害人李×1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告人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法院酌予采纳。

二、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柳×能够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柳×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柳×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三、案件评析

柳×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被告人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刑罚。
 
附:判决书说明(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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