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况以及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相关内容可简单概括如下: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3、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或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那么上下班途中什么样的伤亡才算工伤呢,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文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还是应该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履行工作职责”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
我们说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张达明某日上班途中被误认为情敌被杀。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达明步行上班途中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的要求,应当认定或者按工伤处理。因此,张大明坚决不认定为工伤。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议后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其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张达明在上班途中故意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暴力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任意扩大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范围,扩大了“履行工作职责”的理解。是否认定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必须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不得断章取义,创造工伤认定新情况。因此,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第二种情况是某个地方发生了洪水。刘某在上班途中失足掉入水中溺水身亡。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并非因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并非其主要责任。 ,不符合应当认定或者认定工伤的情形的,不予认定工伤。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上班路上”应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长。刘某溺水死亡系意外事故所致,与交通事故类似,应认定为工伤。目前尚不清楚此案是否会进行二审或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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