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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工伤谁负责(雇主是否负责)

  派遣员工工伤谁负责

“有工无所谓,有工无所谓”是劳务派遣的一种特殊形式。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发生工伤纠纷时,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

 
  条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派遣期限、被派遣劳动者的职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非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向他们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的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同类岗位劳动者的,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加入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本法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以派遣单位为被告;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以派遣单位为被告;涉及接收单位的,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

  法律知识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推出的新型劳务中介服务项目。这是一种跨地区、跨国界的新型就业方式。行业行为。实施劳务派遣,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人员签字《劳务协议》。双方之间仅存在使用关系,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最显着的特点是用工与用工的分离。劳务派遣机构与一般就业机构不同。他们成为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

  劳务派遣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它涉及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其中包括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法律关系有两种: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派遣合同关系。 (秦功)

  实战裁判:
  违反安全生产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认为,此类案件涉及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个难题,即劳务派遣纠纷中工伤责任方认定问题。根据劳动者同一时间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原则,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只能找到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解决争议。但劳动部门制定的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中对工伤有专门规定,规定工伤责任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一般派遣公司来说,作为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只有10万元。事实上,他们只向劳务企业巴拉斯公司收取每人每月60元的管理费。他们缺乏足够的注册。资本和绩效能力。劳动者劳动产生的一切经济利益归实际用工单位所有,但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遭受工伤的赔偿责任必须由派遣公司承担。如果是,则将派遣公司作为工伤责任事故的主体。 ,承担全部工人赔偿费用也是不公平的。同时,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安全生产设施的义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工在实际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如果法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判决派遣公司承担工伤赔偿,不仅派遣公司不服,要提起上诉,而且由于诉讼时间的延长,工人也很可能无法及时收到全部赔偿。工伤赔偿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我有话要说

  劳务派遣违规,

  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院长王侃

  为什么企业青睐劳务派遣公司?一方面,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就业满足了社会化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这个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定,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来逃避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模式,企业“只用人,不雇人”,大量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由派遣机构承担,这给企业带来诸多好处:企业不仅满足了自身短期用工需求,定期、临时和稀缺职位。还可以降低招聘成本,减少员工保险和福利费用,避免劳动纠纷责任。

  在一些国家,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临时性、季节性岗位,无法不受限制地扩展到各个行业。在我国,由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力,导致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失常”。劳务派遣已成为企业为了逃避劳动法义务而创造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段。该公司明明需要招聘工人,却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工人以派遣员工的名义工作。本案中,企业与劳动者本应具有的事实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企业的义务转移给了派遣单位,企业成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第三人。工人。

  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实践中往往难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发生工伤等重大事故时,调度单位和用人单位互相推卸责任,让工人不知所措。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相对缺乏,导致劳动者维权难度加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次规定了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对劳务派遣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发生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劳务派遣单位是被告;涉及接收单位的,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专门用第五章第二节十一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的性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等。此外,该法第九十二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的理解,用人单位(实际用人单位)虽然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人单位负有责任对于安全生产义务和涉及工人工伤赔偿的诉讼,应当追加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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