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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有时间限制吗?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有时间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经典判例: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17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双方无现金、存款方面的共同财产;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9年,李某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孙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房屋。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孙某在诉讼中辩称,李某的起诉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12年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140万元。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称李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9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140万元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论法律师简评:

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故意转移、隐瞒财产等情节的,该协议中“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的处理”等约定是有效的;对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要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一方可以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一年内依法申请变更或撤销;如果一方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其主张购买该房屋时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进行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

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伤害,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同时,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要明察秋毫,这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论法律师建议:

       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受害一方,如何才能更好地收集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论法律师建议可从以下角度进行取证:

       1、注意收集银行账户信息,必要时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开庭时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向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查询对方名下是否拥有房屋等不动产或有关股权信息,且了解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果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

       3、如果发现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或者私自将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买卖或赠与合同无效,但买受人为善意取得的除外,同时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4、如果夫妻一方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或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该行为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5、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伪造债务的,离婚时对该债务要分情形进行认定: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对此不能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也不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文章分类: 论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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