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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东斌律师:离婚后,男方未按照约定抚养女儿,他还

简介:夫妻离婚时,约定女儿与男方共同生活,女方放弃共有房屋的产权作为女儿的赡养费。但男方并没有完全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他还能要求女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吗?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为您分析一下。
案件简介:离婚后,男方未能按照约定抚养女儿
2000年初,陶某与袁某结婚,很快生下女儿陶晓。 2013年10月,因双方感情不和,陶某与袁某同意离婚,并约定离婚后女儿随丈夫生活。袁女士自愿放弃共同房产的产权作为女儿的赡养费,该房产附带的车库也归还给了她。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配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如果男方教育女儿有困难,女方可以承担一半费用。同时,女方还可以随时看望和联系女儿,周末和节假日可以和女儿一起生活或娱乐。离婚后,陶氏重组家庭并生下儿子,女儿陶晓部分时间与袁同住,部分时间与陶氏及陶氏父母同住。期间,陶某多次请求前妻配合转移财产,但袁某以陶某未尽到女儿赡养义务为由拒绝。 2017年11月,陶某将袁某告上法庭,要求袁某履行离婚协议,将涉案房屋产权返还给自己,并要求袁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女方仍应配合男方进行房屋过户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分割条款,被告未要求变更或取消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所有权的条款不能变更或撤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具有直接改变财产权的效力。不动产变更未办理登记的,权利人仅对相关不动产享有主张权,无权主张。相应的产权。因此,本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法院认为,虽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和子女抚养条款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使陶某没有完全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被告仍应配合原告转让财产。
律师声明:离婚后,男方未按约定抚养女儿,是否还能要求女方履行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如果男方女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没有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所有权的条款不能变更或撤销。虽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和子女抚养条款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使陶某未能完全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袁某也应该仍与涛合作。房屋过户。
以上是对《离婚后,男方未按照约定抚养女儿,是否还能要求女方履行协议?》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遇到婚姻法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党栋斌律师供稿-《法国评论》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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