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双军人离婚案件女方委托,指派张志同律师、武艳律师为其代理人。双方离婚原因主要是性格不合、男方父母与小夫妻共同生活矛盾不可调和所致。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女方意志坚决,男方考虑到子女成长,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离婚,并对房产等进行了分配,双方都没有异议。
两次开庭中,除因孩子年幼女方坚持要求抚养权以外,其他方面如婚后购买房屋的分割比例、抚养费的多少、探视权行使,乃至男方父母为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给付多年积攒下的80万元在性质上如何认定等方面,双方都能从对方角度做出最大程度的让步。第二次开庭双方即签署了离婚协议,庭后男方把女方安全送回家、买水果看望女方父母,在友善的氛围中友好分手。尽管夫妻情意不再,但为孩子成长、为尊重彼此的感情、尊重老人的利益,他们都牺牲自我的小利益而保全亲情间的大利益,成为彼此生命中可维系一生的的朋友。这个结果让我看到离婚青年男女感情上的真挚友善,为孩子、老人的利益他们思考得很多、做得也很用心,也许年迈的父母并不知情,但双方父母幸福的晚年、孩子的健康成长始终有他们的爱在陪伴。
离婚中与子女有关的常见法律知识
一、子女由谁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
(1) 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成长时,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抚养费的给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三、探望权的行使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3、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不宜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
四、子女姓名变更
1、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父母双方和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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