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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要去哪起诉?关于涉外离婚看这6点!

今天想给大家说说涉外离婚案件。

因为之前就有遇到过关于涉外婚姻的案件,一般来说涉外离婚案件大家问的比较多的就是律师应该怎么委托?应该去哪起诉?等等。

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涉外离婚应该了解哪些内容!

1、涉外婚姻可以协议离婚吗?

当然是可以的。

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在于: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地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或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涉外离婚登记的应提交这几项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港澳台出具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属于华侨、外国人的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但是以下这几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2)、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3)、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5)、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2、涉外婚姻诉讼离婚应该去哪起诉?

分情况: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人员诉讼离婚所需材料

(1)、民事起诉状,需要由起诉人签字盖章。

(2)、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内地居民需准备国内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提供有效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华侨和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当事人亲自提交,上述身份材料不需要经过公证,如涉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对身份材料进行公证。

(3)、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如果结婚证在境外办理,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双方相关财产清单,如果对财产没有争议需要注明。

(5)、如有子女抚养争议,需提供子女相关材料,如出生证等。

(6)、授权委托书(如有),境外人员委托内地律师代理婚姻案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不需要公证。

第二、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认证。

第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7)、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4、诉讼离婚是否可以不出庭?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国内的律师或亲属作为代理人,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应诉。

这里要注意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

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另外,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总的来说离婚诉讼中以当事人出庭为基本原则,该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

但是如果涉外婚姻双方能达成离婚合意,则可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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