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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格式及要求,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的法律形式有五种: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国家公证处依法承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经公证的遗嘱由立遗嘱人向公证处申请。相对于其他遗嘱而言,它是最严格的,能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所以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经公证的遗嘱不得以自拟、代写、录音或口头遗嘱的方式撤销或变更。
2.自拟遗嘱。自写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写的遗嘱。这种立遗嘱形式简单易行,保密性强,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写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签名,写明年、月、日。自然人死后处分个人财产,确实是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他的签名,注明年、月、日,没有任何相位。反证可以当做自写遗嘱。
3.代理遗嘱。委托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他人代写的遗嘱。也叫代理遗嘱或口述遗嘱。《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见证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应当在年、月、日签名,并由委托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立遗嘱人写不出自己的名字,可以按手印而不是签名。
4.记录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通过录音方式记录的遗嘱人的口头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证人也应该把他们的证词记录在记录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口头表达的,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记载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书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分,继承法规定了遗嘱见证人的
资格,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资讯电话:4000186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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