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的父亲留下的房屋遭强拆,拆迁方却声称,与继承人之一的许某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所以拆除合法。许女士身为逝者的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她并不认可拆迁方的说法,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
许女士是浙江居民,其父亲在浙江天台某村拥有一套房屋,父亲去世后,该房屋被划入区块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2020年10月,当地街道办在未履行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强制拆除。面对断瓦残骸,许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权,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受案后,于2021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街道办称: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街道办已经与案外人许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规定确定了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街道办。拆除行为是被告对其自物权的处分行为,原告并非案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许女士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并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依法享有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系案涉房屋共有人之一,因此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被告街道办虽与案外人许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对案涉房屋征收、腾空时间等进行了约定,但在被征收方未按约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未履行程序,自行对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的意见获得法院支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20年10月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至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这起共有房屋强拆案以原告胜诉告终。
律师提示:对于一套房屋多人共有的情形,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往往会哄骗其中一两个共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借此实施强拆。但实际上,即便拆迁方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如果其他共有人拒不履约,拆迁方想要实施强拆,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其他共有人可以诉讼维权。
撰稿:曾超超
类型:B类 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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