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
一、案情介绍
2018年1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因为怀孕一直予以忍让。2019年2月17日,女儿出生。2019年5月11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在原告娘家再次将原告面部打伤,右上唇挫裂。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将孩子强行从原告娘家抱走。2019年5月12日,原告到派出所报警并就医。被告的家暴行为已经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谢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
二、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时,婚生子因仍在哺乳期当中而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现朴某要求离婚,谢某亦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的抚养一节,法院认为,孩子未满周岁,尚在哺乳期,由朴某抚养更为适宜。抚养费一节,因谢某目前无业,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许朴某与谢某离婚;
二、婚生女由朴某抚养,谢某自2019年8月始每月28日前给付婚生女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四、办案心得
本案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原告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因本案为离婚纠纷,故了解双方的感情状况及生活经历对本案的审理较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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