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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和离婚条件

根据你的问题,五六懂法网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它:

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方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

(3)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

一、无效婚姻申请:根据《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患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在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方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

(三)以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是被告。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已死亡,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

三、婚姻无效处理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后,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不被允许。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通知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制作判决文书,用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作出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审判应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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