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债务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是否承担债务
陈某于2001年7月向银行申办了一张牡丹信用卡,本人为其担保人。2005年12月28日,陈某死亡。自2006年3月2日起,陈某的该张信用卡透支4912.41元。2007年3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支付透支款和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请,本人于2007年7月19日按法院判决,向银行支付了透支款及利息共计5917.26元。此外,经本人了解,陈某名下共有三处房产,另有股金等遗产,均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本人认为,本人作为担保人清偿了透支款及利息后,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了陈某的遗产后,应向本人清偿该透支款及利息。被告王荷香、陈棠、陈荣、王文琴分别为陈某的妻、子、女、母,作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应承担向本人清偿透支款及利息的责任。本人现要求王荷香、陈棠、陈荣、王文琴共同返还本人代为清偿的透支款及利息共计5917.26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共同赔偿本人交通费150元、误工费400元、电话费20元、材料费30元。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陈某签名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陈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信息的义务。陈某所持有的信用卡在其死亡后,由他人持有并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可认为陈某生前存在授权使用牡丹信用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陈某负责,作为陈某生前的债务处理。符某作为担保人有责任清偿陈某的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等债务,并有权在代为偿还债务后向陈某追索,但未及时偿还债务而增加的利息应当自行承担。四被告作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了陈某遗产的情况下,应承担陈某的债务。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承担陈某的债务
由陈某签名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明确:“二、乙方(指发卡机构)给予甲方(指陈某)牡丹信用卡账户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的信用额度,透支期限自银行记账之日起60日。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及追索费用等)。甲方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四、甲方应在规定透支期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七、除使用密码或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十三、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十四、甲方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信用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明确规定:“第六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牡丹信用卡项上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追索费用等)。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第十一条金卡账户透支额度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透支款项和利息须在银行记账日后60日(含)内归还。透支利息自透支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单利。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的顺序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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