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是个很重视哥们义气的人,只要哥们需要帮忙,他总是热心相助。张龙有个叫李国庆的好哥们,最近总是愁眉不展,一次大家聚一起吃烧烤的时候,张龙就问了下,原来李国庆开公司欠了几百万的外债,为了还钱想把自家房子卖了,但是手头现金实在周转不开了,他顺势提出,张龙能不能借自己一点,只要房子卖了立马就还给他。张龙本就是为了朋友可以两肋插刀的人,一拍胸脯立马就答应了。
于是2018年的年初,李国庆分三笔,陆续向张龙借了65万元,分别出具了借条和收条,答应一到还款日期肯定就会还上。
但是和张龙想象的不一样,等到了还钱的时间,李国庆非但没有还钱,还推三阻四,后来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也不回了。
又等了几个月,张龙也有点坐不住了,有义气不代表自己是傻子,这也不是小数目,白白打水漂了自己跟老婆也没法交代,于是张龙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李国庆的妻子李静,没想到李静说自己前几天刚跟李国庆离婚,他借钱的事自己知道,但是这个钱是为了公司经营,跟她没有关系。
在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张龙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讨回公道。
律师解析
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张龙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李国庆的妻子李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张龙想要借款期间的利息,李国庆认为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利息不应归还。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多年来争议不断,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二十四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签共债”规则,虽然有效防止了夫妻双方欺诈债权人的情况发生,但是由于它过于注重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实践中极易发生债权人与举债人恶意串通侵害夫妻中非举债方利益的情形,引发不公平的结果, 因此在实践中也遭到了质疑和反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重塑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二十四条”的争议。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可以总结如下: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形的包括:
一、夫妻共同确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包括事中确认和事后确认。
二、夫妻一方确认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区分来看。
三、如果该债务在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的,债务数额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虽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债务数额不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包括: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债( 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 ;
二、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所负之债( 债权人明知) ;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本案中,李国庆的妻子李静对该笔债务进行了事后追认,张龙提交了涉案房屋产证复印件及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可以初步证明李国庆借款意图是用于夫妻共同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李国庆夫妻提出三笔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周转,但是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而张龙另提交了三份李国庆因借款被诉的法律文书的,可以证明借款用途是为房屋解封,与其实际出借的三笔借款时间皆吻合。
因此虽然涉及金额较大,但可以认为张龙的举证已经可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静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三张借条的文字表述均无对于借款期间利息的约定,因此张龙要求借款期间利息无合同依据,故借款期间利息不予支持。
对于逾期利息,由于双方约定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按照约定执行。其中有一笔借款1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张龙可以主张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李国庆归还本金和利息,但是对于借款未逾期期间的利息没有支持。
律师提示
由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往往举证艰难,举证责任的划分对认定规则的实际运用起着重要作用。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一、债权人承担夫妻举债合意的证明责任。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配偶中非举债方应当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债权人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尽管对举证责任做了清晰的划分,但是仍要求法院和法官充分利用自由心证、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 站在各方的立场考虑举证难度、平衡举证责任, 防止出现对配偶一方或者债权人一方的过度保护。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遇到这种民间借贷的纠纷,还是要注意收集证据,并交由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理清维权思路。
于是2018年的年初,李国庆分三笔,陆续向张龙借了65万元,分别出具了借条和收条,答应一到还款日期肯定就会还上。
但是和张龙想象的不一样,等到了还钱的时间,李国庆非但没有还钱,还推三阻四,后来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也不回了。
又等了几个月,张龙也有点坐不住了,有义气不代表自己是傻子,这也不是小数目,白白打水漂了自己跟老婆也没法交代,于是张龙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李国庆的妻子李静,没想到李静说自己前几天刚跟李国庆离婚,他借钱的事自己知道,但是这个钱是为了公司经营,跟她没有关系。
在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张龙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讨回公道。
律师解析
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张龙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李国庆的妻子李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张龙想要借款期间的利息,李国庆认为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利息不应归还。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多年来争议不断,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二十四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签共债”规则,虽然有效防止了夫妻双方欺诈债权人的情况发生,但是由于它过于注重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实践中极易发生债权人与举债人恶意串通侵害夫妻中非举债方利益的情形,引发不公平的结果, 因此在实践中也遭到了质疑和反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重塑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二十四条”的争议。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可以总结如下: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形的包括:
一、夫妻共同确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包括事中确认和事后确认。
二、夫妻一方确认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区分来看。
三、如果该债务在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的,债务数额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虽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债务数额不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包括: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债( 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 ;
二、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所负之债( 债权人明知) ;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本案中,李国庆的妻子李静对该笔债务进行了事后追认,张龙提交了涉案房屋产证复印件及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可以初步证明李国庆借款意图是用于夫妻共同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李国庆夫妻提出三笔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周转,但是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而张龙另提交了三份李国庆因借款被诉的法律文书的,可以证明借款用途是为房屋解封,与其实际出借的三笔借款时间皆吻合。
因此虽然涉及金额较大,但可以认为张龙的举证已经可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静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借款利息的认定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三张借条的文字表述均无对于借款期间利息的约定,因此张龙要求借款期间利息无合同依据,故借款期间利息不予支持。
对于逾期利息,由于双方约定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按照约定执行。其中有一笔借款1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张龙可以主张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李国庆归还本金和利息,但是对于借款未逾期期间的利息没有支持。
律师提示
由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往往举证艰难,举证责任的划分对认定规则的实际运用起着重要作用。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一、债权人承担夫妻举债合意的证明责任。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配偶中非举债方应当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债权人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尽管对举证责任做了清晰的划分,但是仍要求法院和法官充分利用自由心证、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 站在各方的立场考虑举证难度、平衡举证责任, 防止出现对配偶一方或者债权人一方的过度保护。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遇到这种民间借贷的纠纷,还是要注意收集证据,并交由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理清维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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