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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凯研究 |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司法认定

中凯研究|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司法认定 在实务中,常出现因各种原因导致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导致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遇到困难,从而寻求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况。本文就常见的几种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情况进行分析,并辅以案例,梳理当前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司法认定标准。引言壹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可以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常见于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由某市的仲裁机构管辖,但该市存在多个仲裁机构,如常见的约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或“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另一种则是仲裁机构名称填写不完整或存在笔误,如约定“北京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或“上海国际仲裁院”。对于第一种情况,如当事人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或“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北京市和上海市均有多个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北京法院和上海法院采取的相同的认定标准,即认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或“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虽存在表达不准确的地方,但该表述最接近于“北京仲裁委会”或“上海仲裁委员会”,与其他本市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差距甚远,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可以推定当事人选定的是“北京仲裁委会”或“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3民终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虽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但该约定名称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仅相差“市”字,结合将仲裁地点设置在北京的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仅“北京仲裁委员会”与约定仲裁机构在表述上相似,其余仲裁机构与约定仲裁机构在表述上均有较大区别。即该仲裁机构名称的不准确之处,并未造成明显混淆,依据该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为北京仲裁委员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特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虽然名称书写不够规范,但依据司法解释,结合上海现存的两家仲裁机构在名称上迥异的事实,推定双方在《武汉市场合作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上海仲裁委员会更具有合理性,也更符合合同文义和内在逻辑。对于第二种仲裁机构名称填写不完整或存在笔误的情况,人民法院会充分考虑我国仲裁机构更名、合并、分立历史背景以及当事人认知偏差等因素,在确认当事人合意仲裁的情况下采取“误载不害真意”的认定标准,如该约定选择的仲裁机构与某一具体仲裁机构名称高度相似,可以排除其他仲裁机构的,人民法院通常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1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本案中,虽然合同双方中约定的“北京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并不准确。但是结合设置在北京的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解决海事海商争议,明显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包含“北京”二字,与“北京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相差甚远。北京仲裁委员会重点强调“北京”,与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在表述上相近。机构名称多了“经济”应视为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规范,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故可以认定合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  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特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涉案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为“上海国际仲裁院”,与备案登记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唯一差别在于机构名称的后缀不同,即一个是“院”,一个是“中心”。上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经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仲裁机构有三家,即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不存在其他仲裁机构与约定的仲裁机构可能相混淆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仲裁协议有效,本案应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贰仅约定适用仲裁规则但可以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仲裁规则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并无统一的格式标准,而由各仲裁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如笔者之前文章“如何起草一款合格的仲裁条款”一文中介绍过我国多个仲裁机构的特色程序。当事人如选择出现争议时适用某机构仲裁规则,可以推定仲裁机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人民法院将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特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案涉三份商业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按照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定”仲裁。本案审查过程中,项目公司表示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中包含“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没有查到其他包含“Commission”字样的仲裁机构。而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向导公司注册地为中国北京,项目公司的注册地为中国香港,双方当事人的注册地均位于中国,应当知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中包含“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欲选择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则在仲裁协议中特别写明国外仲裁机构名称或规则才符合缔约的意思表示。现案涉协议均未载明前述内容,故能够认定案涉协议选择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仲裁。因案涉合同约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定仲裁,故应当认定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委员会仲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沪02民终3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则轶公司与外劳公司于2015年签署的《叉车服务合同》中“服务合同一般条款”第9条约定,“争议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一方应在通知另一方后在重庆递交仲裁庭解决,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该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规则来确定本案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仲裁机构。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仅约定适用其规则但未同时约定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合同争议具有管辖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重庆设有分会,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机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叁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我国除北京市、上海市等一线城市外,大部分市级行政区均只存在一个仲裁机构,故双方约定由“某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且该市只有一个在司法局备案设立仲裁机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可以确定由该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实践中,往往存在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标的物所在地仲裁机构”、“建设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等多种情况,人民法院需首选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某地”的范围,如最终认定“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或“标的物所在地仲裁机构”等约定情形下“某地”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1民特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本案中《仓储服务合同》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赁仓库所在地申请仲裁解决。第二部分第九条约定,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案《仓储服务合同》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约定的“租赁仓库所在地”和第二部分第九条约定“租赁物所在地”均指的是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开发大道以东、乌石村以北的1栋/座仓库,位于广州市辖区内,即涉案仲裁协议约定由在广州地区的仲裁机构对涉案合同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经查,广州仲裁委是唯一在广州地区登记备案设立的商事仲裁机构,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前述涉案仲裁协议可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关于中外运广州分公司主张广州地区除了广州仲裁委外还存在其他仲裁机构如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办事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办事处。经查,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系广州仲裁委的内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办事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办事处均为办事机构,该些内设机构或办事机构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仲裁机构的设立条件,不具有独立仲裁机构的性质,不足以认定广州地区存在多个仲裁机构。■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特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本案中,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产生或引发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申请一次性仲裁”。据双方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双方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合同的签订地点,以按照合同的签订地点确定仲裁机构。案涉合同未记载合同签订地,双方均认可爱科腾博公司最后盖章。爱科腾博公司以其住所地为合同最后盖章地点,风达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或举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爱科腾博公司所在地为案涉合同的最后盖章地点,即大连市为合同的签订地。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过程及双方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签订诉争争议解决条款时,一致同意按照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管辖,现大连市仅有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一个仲裁机构,风达公司对此未提出不同意见。故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可以明确。肆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且该地有两个仲裁机构,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法院经审查确定双方约定的“某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在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会进一步确认双方的仲裁合意,并向双方就可以选择的仲裁机构作出说明,如双方可以就该地范围内某一仲裁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视为双方补充、修订了原有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12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本案中,双方约定“若发生合同纠纷,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案工程所在地有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两家仲裁机构。现中旭公司明确选择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十冶公司也明确表示同意中旭公司的选择,当事人就该仲裁机构的选择有效。故本案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伍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且该地有两个仲裁机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法院经审查确定双方约定的“某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在人民法院明确作出说明可选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如双方无法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视为双方的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特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案涉《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标题已注明“天津市”,且合同约定事项系对位于天津市的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合同履行地是天津市,故“当地”可确定为天津市。因天津市存在两个以上在天津市司法局登记的仲裁机构,即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海事仲裁中心,且双方在本院审查期间未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案涉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陆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实践中由于交易的双方可能地理距离相距甚远,从节省诉累的角度出发,在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均希望管辖确定在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但同时约定两个人民法院管辖和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如约定任一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可。不同于选择管辖法院,选择仲裁机构并不需要基于争议双方与仲裁机构有实际的“连接点”,仲裁机构作为独立的商事裁判机构不受交易双方和交易地点的地域限制,即便是两个上海当事人在上海完成的交易,依旧可以选择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或“青岛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如当事人同时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需要双方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无法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择仲裁机构不同于法院管辖,双方实质上只能约定一个仲裁机构,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争议解决协议存在无效的风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辖终1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新合同第9条约定:“由本协议及其附件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和分歧,特别是关于违约,终止或无效等的争议和分歧,均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排除法院的司法审理)”。因新合同第9条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且当事人双方亦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新合同第9条有关仲裁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通过梳理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审查标准,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法院整体对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采取的是从宽认定,鼓励仲裁的处理态度。实务中,即便根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无法确定仲裁机构的,人民法院并不当然确定仲裁协议无效,而是引导当事人在可选的仲裁机构中达成合意,修正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不明的部分使得仲裁协议有效,如当事人仍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合意的,再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后,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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