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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爱华、季万琪:教育企业轻资产运营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下篇)

随着《民促法》、“双减”政策等监管制度的落实,教育市场受到的影响仍在持续,在传统业务全面转型的背景下,以轻资产模式运营的企业受到的冲击几乎很小[1],向轻资产模式转型逐渐成为教育企业的发展趋势。对于部分教育企业而言,轻资产运营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模式。如何有效管理轻资产,规避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成为教育企业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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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源维护场景


1、社群化管理


部分在线教育机构通过线上平台,建立学习社群,实现直播课题+社群运营、大班上课+小班管理的模式,依托名师资源,通过班主任+助教+班长每日推送+定期测试学习数据的方法来跟踪督促学术,提高教学质量,增强用户粘性。社群管理同样存在一定法律隐患,如个人信息因管理不当造成泄露。


例如,在猿力公司诉网易信息公司、王某案中[2],“猿辅导”的运营者猿力公司采用Amaze后台系统对学员信息进行管理,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该系统后才可调取相关学员联系方式或地址等信息,该系统仅向本班任课老师开放,以便于老师了解学员背景,更好地开展教学,畅通与学员的互动,以及课后回访给学员寄送礼品等。


猿力公司旗下教师王某,离职后加入提供“有道精品课”的竞品公司网易信息公司。在王某离职前,曾四次调取涉案学员信息,并利用该学员信息中的学员ID号和手机号,与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信息公司设立涉案QQ群,福利群、预售群中均有有道精品课外包的助教老师,引导涉案学员退出猿辅导课程,转报有道精品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员真实姓名、地址、手机号、所在省份、所在城市、所在县区、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并非公开展示在猿辅导产品前端,亦非向其他与该班级无关的任课老师开放,具有秘密性;猿力公司守则和指南中明确规定了与涉案学员信息相关的数据均属于秘密数据,禁止员工对外披露,且猿力公司向王某支付的工资报酬中包含了保密费,说明猿力公司明确禁止王某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使用、对外披露涉案学员信息,且为此支付了相应对价;涉案学员信息系猿力公司付出一定推广成本后所形成的具有价值性的信息。相关信息构成了商业秘密。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猿力公司100万元,网易公司赔偿50万元。


这一案例提示在线教育企业,在将学员信息作为重要商业秘密进行管理时,需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同时完善教职工保密守则、工作指南等规章制度,对不同职位的员工设置不同的涉密访问权限,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保密条款并支出必要的保密费用,以保障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做出有利的认定。


2、赛事承办


新道科技公司与全国上千所院校及社会机构开展合作,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与产业学院。同时,承办多项全国性赛事,有效推动品牌建设[3]。这一模式对于教育科技类公司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实践中,因赛事名称冲突或借用他人知名赛事名称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与北京圣陶德润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4],被告圣陶德润举办的“叶圣陶杯全国中小学生新作文大赛”与原告少儿出版社承办多年的“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名称相近,且部分宣传内容不实。虽然原告的赛事名称并未注册为商标,且“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本身缺乏显著性,但因举办时间长、受众广,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停用相关名称举办赛事,赔偿10万元,并刊登道歉声明。


因此,教育企业在与其他院校、社会机构等合作时,就商标品牌管理、教学基地管理、物料采购、相关教学成果权利归属等问题,均需要精心设计合同条款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规避。


3、流量资源及获客管理


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教育科技企业,特别是在线教育企业,近年陷入了“营销大战”,花费数十亿元抢夺流量,导致获客成本急速增加,财务模型恶化。高额推广费用也带来了法律隐患。


在学而思公司诉聚擎公司案件中[5],两公司签订了《推广合作协议》,学而思委托聚擎为其品牌产品进行抖音小店代运营、抖音蓝V账号自播以及抖音渠道信息流投放服务。学而思有权要求聚擎为其垫款进行广告投放,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在2021年5月,为期15天的测试期内,聚擎在收到学而思员工戚某邮件确认后,投放了1290余万元的广告,而测试期广告费用上限仅为50万元。测试期结束后,聚擎又得到戚某邮件确认,在5日内又产生广告费用340余万。学而思在拟定测试上限金额为50万元的情况下,一个月的时间就产生了超过1600余万元的广告费用,远超合同约定金额,双方由此产生纷争。该案经一审、二审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聚擎在明知测试期费用上限为50万元的情况下超出了大量广告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但由于学而思没有按照约定及时终止推广合同,且发出确认费用邮件的员工一直都是戚某,具有公司授权,聚擎公司有理由相信戚某有代理权,因此在测试期结束后5日内产生的340余万广告费用,学而思应当承担。


这一案件中,学而思在事先的合同审查环节,对合同条款的把握不够准确。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测试期内产生高额费用后没有及时得到员工反馈,也没有及时做出解除合同等应对措施,导致在测试期结束后短短5日内再次产生340余万的广告费用,给公司增加了很大的管理成本,值得同行业者注意与警惕。


(五)供应链管理


实践中的轻资产企业大都是以价值链拆分、集成、重构的方式整合资源,通过自身的核心资源作杠杆撬动整条价值链,以价值为纽带形成网络式商业生态,扩大自己可支配资源的组织边界。对于教育企业而言,利用轻资产构建战略联盟,协同内外资源优势,构建以优质内容为核心的教育生态供应链,为运营方拓展外延式增长通道,谋求长期可持续的生态红利,是培育业务新增长点的重要手段。


1、与出版企业、出版商之间书号管理


部分教育企业具有出版书籍的需求,而我国对书号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分单书号、丛书号和香港书号,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每年向出版社发放。如果图书出版在编辑环节没有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编辑人员的三审三校;图书的印刷没有经过出版社,而是由公司直接委托印刷厂印刷;图书的发行销售没有经过出版社的总发等环节,都构成买卖书号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书籍出版不规范可能给企业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例如,北京师生之友教育科技公司与淘宝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6],淘宝公司以“通过信息层面判断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为由将师生之友店铺下的四本畅销教辅书籍在淘宝网上的销售链接全部删除,并对师生之友公司的店铺进行扣分。其后,淘宝以师生之友公司未提供进货发票为由拒绝了书籍作者黄某的申诉请求。由于考试辅导书籍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淘宝删除链接行为正是在考试开始前两个月,是涉案四本书籍的主要销售期,因此师生之友主张淘宝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认为,著作权人与著作权相关图书销售者是两个独立的主体,由于作者黄某在师生之友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书籍未能提供购销手续与进货发票。师生之友公司也未能提交关于其与出版社之间实际履行代销涉案书籍的相关证据,黄某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其取得图书后发行至师生之友公司销售,不符合图书发行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师生之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导致其无法正常销售书籍,也未能获得赔偿。这一案例提示教育企业,在办理相关书籍出版及网店销售时,要准确把握图书出版制度和平台的审核标准,全面准备相应的凭证与材料,避免因平台审核不通过而下架带来的损失。


通常情况下,作者可以直接联系出版社或借助出版公司帮助推介。根据当前的出版制度,出版社是唯一合法的提供书号的主体,而出版公司具有正规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具有出书资格。由于出版公司一般都与多家出版社长期合作,向出版社申请书号更加便捷。


由于出版社可以自行确定向作者收取管理费,不同出版社出版方向不同,收费标准也有差异。同时,出版社每年可以发放的书号有限,如果在年底申请书号,出版社的剩余书号少,申请书号的管理费就相应更高,因此,教育企业需要根据编写进度,提前制定书号申请规划。全面了解出版社情况,完善书号申请相关合同条款,建立面向出版社与出版公司的供应商管理系统,是非常必要的工作。


2、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合作


目前在线教育的生态链包括提供基础设施的腾讯云、阿里云等IaaS供应商,提供实时互动API等服务的声网、ZOOM等PaaS云服务供应商,提供管理软件、直播教室、公域半公域获客服务的钉钉、腾讯广告等SaaS工具供应商,提供师训、数字教材等内容供应商,以及面向素质教育、职业教育等具体场景提供C端产品的企业[7]。大型教育机构往往会借助互联网平台,推广教育产品,如教辅书籍、课程包等。对于在线教育企业来说,尤其是对于一些刚刚起步或者专注于内容输送型在线教育企业来说,需要一个网络平台实现产品的对接。当下这类网络平台并不少见,尤其是随着一些互联网巨头公司的加入,在线教育企业可以轻松找到网络平台实现教学资源的上线,而且网络平台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还会主动寻求与在线教育企业合作。


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如抖音、淘宝等,具有较高的议价能力,对于教育产品质量的甄别程度也更高,如果企业的教育产品存在侵权等不合规情况,平台可能会采取下架等处罚措施。例如,2021年,抖音电商上线知识产权保护平台IPPRO,截至2022年8月,IPPRO删除侵权链接超6万条。而对于小型平台,其管理制度因不够完善,在流量推广等工作中往往存在法律隐患,此种风险亦可能波及教育企业,事先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对风险加以规避尤为重要。


3、与招聘平台、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


传统的to C内容型企业转型to B服务已经是欧美市场明确的趋势。职业教育企业通常会与招聘平台、用工企业进行合作。由教育企业与招聘平台双方共同促进学生就业,以用工企业需求为导向定向培养,打通就业路径,共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专业课程体系、共同投入校企师资资源、共同打造实习实训基地、共同管理学生学程、共同开展专业课题科研、共同服务学生实习就业,以就业促进招生形成完整商业闭环[8]。


在此种教学模式下,学员、教育企业、用工企业之间可能形成三方法律关系,如何约定推介工作费用,以及如何约定人才输送的服务费用,同时避免因学员在用工企业劳动/劳务过程中出现问题,而导致教育企业受到追责,都需要进行细致具体的约定。


例如,在韩某诉北京中航蓝天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9],原、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航空安全员人才培养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原告韩某于2020年9月28日向被告中航蓝天公司支付了培训安置费及商业保险费,合计98 2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3-6个月人才培训、培养服务,经培训合格,并负责推荐原告到各大航空公司面试、入职,在原告被用人单位确认录用之日,即视为被告工作完成,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且如果原告参加被告的培训培养合格后,最终未被航空公司录取,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费用(因原告个人原因导致未被录取的除外)。协议签订后,被告组织原告在被告位于昌平区的基地,开展了全日制的培训,并组织原告参加了华夏航空的面试并通过。


原告2021年5、6月体检通过后,华夏航空公司通知其需交纳培训费4.4万元并参加航空公司组织的培训,原告称无钱交纳该笔费用故未参加培训,后未被录取。由此韩某主张,被告尚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原告却需重复参加培训并重复支付培训费,使得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最初之目的已无法实现。由此,原告主张解除培养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付培训安置费及商业保险费98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华夏航空公司招聘流程中航空公司培训环节需另行支付相当数额的培训费这一事项,中航公司作为长期从事相关行业培训的机构,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向韩某等培训学员预先提示,此非韩某可以预见,且该笔费用金额较高,确对学员选择判断存在较大影响,故支持韩某解除合同的主张,并酌情判决中航公司退还原告培训及保险费49200元。


这一案例提示教育企业,在开展面向企业的培训时,应当注意对企业的招聘需求进行充分了解,亦应注意审查对培训协议的条款约定是否存在漏洞,避免给学员和自身都造成不利后果。


4、与技术企业的合作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实时音视频技术的普及,科技手段在教育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未来可能出现低代码/无代码、场景化、沉浸式、元宇宙等新的教学形式。安信证券分析报告指出:从教育领域全局看,教育信息化产业链上游端企业多为中下游企业提供底层支撑服务;中游厂商主要是提供技术和硬件服务[10]。因此,教育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与科技类企业进行更加广泛频繁的合作,在合作中往往涉及技术合作开发、技术服务采购、商业秘密授权转让等问题,也需要更加细致全面的法律制度设计。


以广州多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掌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为例[11],掌通未来教育公司诉称多普科技提供的软件无法通过每日16万本压力测试,不符合验收标准,因此没有支付。多普公司辩称涉案软件的效率/速度不是涉案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要求,能够实现开发合同所约定的功能及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指出,涉案合同附件B中约定了功能验收总原则及验收功能细则,未涉及具体的压力测试标准,并明确掌通未来公司应按多普公司的建议配置服务器,包括服务器的硬件配置、软件环境、服务器数量等,如因配置原因达不到合同目的的,责任不应由多普科技承担。因此,掌通未来公司诉称的每日处理16万本的相关约定属于应当支付款项的情形之一而并非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此外,多普科技要求掌通未来公司进行验收并支付合同款项,但掌通未来公司怠于组织验收,在多普公司提出验收要求后亦未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反馈,应视为验收通过。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掌通未来教育应支付多普科技第二期及第三期开发费用共57.75万元,还要以合同约定的第2、3期开发总费用115.5万元为计算基数、34.65万元为违约金上限,向支付多普科技逾期付款违约金。


这一案例提示教育企业,如果合同中对开发需求、验收标准等条款约定不明,可能无法实现软件采购目的,同时还要承担高额的采购成本。合同条款的完备设计及签约后的及时恰当履行对项目是否达到最终预期的结果具有关键性影响。


5、与官方考试机构的合作


部分头部教育企业可以与官方机构达成合作,就某一类资格考试提供测评认证服务。相关合作的开展需要准确把握行业监管政策以及资格考试管理制度,具有一定难度。


根据公开报道信息,相关的成功案例有:中国通才教育集团获得了汉考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YCT在线中文学习测试中心”的全球独家授权。中国少年儿童发展服务中心与北京乐博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就青少年编程能力测评认证项目达成签约。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教育与考试中心与沐盟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人工智能、大数据、金融科技等为核心进行产学研创投一体化战略合作。罗兰数字音乐教育集团与伦敦圣三一考试院达成战略合作签约等。


为有效实现相关合作的达成,对行业政策、合作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等事项进行充分把握是十分必要的。


6、与地方政府开展合作


部分教育科技公司的产品包括信息化教学装备,或提供智慧教育平台开发及维护服务。部分地方政府在推动学校教育信息化进程中,可能通过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下的PPP协议来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此时合作对象通常为地方政府授权的教育局/体育局。在开展这一工作时,往往涉及复杂的招投标环节,招投标文件、框架协议与具体实施协议的偏离很容易发生。同时,因政府部门政策变化、会议纪要的出台及预算调整带来的履约风险,也不可忽视。梳理与完善招投标文件、采购方案、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实施协议、订单与结算单等多个环节法律文件,是保障相关合作开展的必要条件。


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县级政府纠纷案件中[12],双方签署框架协议后,天仕博公司未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地方政府签署具体采购协议,后天仕博起诉,要求该政府支付货物价款1900余万元,并赔偿仓储、运输、差旅和投标成本等损失100余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认为虽然天仕博公司已向地方政府供应了部分货物且地方政府已接受,但相较于《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内容、项目标的、项目期限,天仕博公司供货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中的“履行主要义务”,因此签署的框架协议只具有预约合同效力。认定地方政府不承担合同未签署给天仕博造成的损失,仅就已接受货物成本支付价款900余万元,对其他主张不予支持。而在这期间,天仕博公司同样陷入了公司减资纠纷以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相关纠纷的推进均以本案中能否顺利实现对地方政府的债权为依据,PPP项目合作不顺产生了连锁反应,使得公司频繁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这一案例启示教育企业,在推进大额招投标项目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清楚协议条款内容,审慎处理合同关系,否则会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及经营管理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六)数据资产管理


2015年以来,伴随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数据成为与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并列的生产要素。对于轻资产的教育企业来讲,数据管理尤为重要。


企业的数据产品通过管理可以在多个场景发挥作用:在客户洞察方面,企业的数据产品可围绕客户特征行为,结合数据服务标签库,提供丰富的客户洞察角度和关键指标,以可视化的产品界面展示分析结果。在精准获客方面,企业可以基于海量的移动端行为数据、强大的数据清洗及分析能力以及对精准营销的透彻理解,组建精准的用户画像标签库,通过用户线上线下的移动互联网行为进行精准的目标用户需求匹配,再根据对目标用户的大数据研究确定广告投放形式及渠道,并在广告投放全流程通过终端唯一识别技术进行效果跟踪和反流量作弊,在整个投放闭环中充分利用数据提升广告效果。[13]


尽管当前数字资产交易概念非常火热,但教育企业在教学及产品研发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能否构成资产,应当如何认定其属性和权属,仍存在困难。


近些年数据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为企业数据产品提供保护的方式主要是作为汇编作品用著作权法来保护、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以及认定对方的“爬取”行为属不正当竞争来给予保护。能获得法律保护的企业数据一定是企业经过深度分析过滤加工、提炼整合,或匿名化脱敏处理后,选择及编排的结果,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劳动因素,而非孤立的单个个体信息(比如单一的学员个人信息)。


据报道,近日夸克起诉高途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这是国内首例涉及大学题库数据的侵权案件。高途公司旗下考途App被控非法盗取夸克App大学题库,夸克要求高途立刻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两个公司的APP中的搜题功能是软件的核心功能,在高途的考途App中,部分答案从内容样式、颜色标注再到解题步骤跟夸克完全一样,有些答案甚至出现了夸克的标识,盗用痕迹明显。[14]


这一案例提示教育企业,在用法律允许的方式管理、保护好自身企业的数据信息或产品外,也应在借鉴或使用其他公司的商业数据信息时,注意不要逾越法律界限,引起讼争,致使自身商誉和经济受损。


三、教育企业轻资产合规管理建议


如上所述,轻资产合规管理对教育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任何管理制度的建立都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对于企业的经营而言,过于繁琐的内部管理审批流程可能极大影响企业的决策效率。因此,合规管理制度绝非越复杂越好,良好的合规制度应当是基于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模式,用尽可能简明清晰的制度来最大程度地规避企业经营及资产运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以实现法律合规价值与企业管理成本的平衡。就教育企业轻资产管理而言,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轻资产合规管理的基本理念


1、确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


当前,“双减”政策从企业业务类别上明确学科类与非学科类的监管标准,民促法从教育企业经营模式上明确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在办学收益、财务清算、财产分配等问题的制度差异,而教育部等部委及各地出台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等通知则从企业收费模式的角度对企业资金流动加以规范。在前述三个基本监管体系下,教育企业面向监管的合规工作其实是缺乏能动性的,只要企业预先选定的业务类别和经营方式属于监管要求的范围,那么企业就应当且必须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会受到处罚。


由于当前并没有直接的监管制度要求教育企业对轻资产运营应当采取什么标准,相关制度设计均为企业结合业务场景和经营需求自行确定,因此轻资产合规工作则更多的是企业主动采取的管理模式,其目的并非是消极的避免监管处罚,而是通过搭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找到企业现有轻资产之间存在的增益关系,将轻资产管理制度嵌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统筹管理促进资产增值。


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企业应主动梳理排除生产经营环节的风险点与盈利点,通过积极的制度建设放大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同时减少不规范的经营行为,避免轻资产价值受损,以实现合规创造价值的终极目的。


2、确立轻资产统筹管理的理念


不同类型的轻资产之间均存在紧密的价值联系,如可靠的客户关系和销售渠道保障企业稳定的资金周转、控制经营成本;经营成本的下降为吸引名师,提升服务质量带来了空间;优质教育服务打造良好的品牌,良好的品牌可以吸引生源,稳定的生源巩固品牌形象,进而拓展更多的客户资源。反之,缺乏对企业产品的梳理把控,就难以实现对生源的维护;缺乏对企业品牌的建设,就难以在供应链管理中开拓上下游经营渠道;缺乏优秀的师资力量,也难以打造优秀的产品。因此,统筹管理应当是教育企业进行轻资产合规工作的指导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企业需要对轻资产进行全面系统的盘点与梳理,明确企业现有轻资产情况,结合前述常见轻资产管理场景,判断当前轻资产链条中的薄弱之处,对存在市场前景的轻资产进行布局,实现轻资产闭环管理。


(二)搭建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的合规体系


基于前述分析,教育企业的轻资产合规工作实质上是具有价值创造功能的制度建设活动,因此这一工作的实现需要反应市场需求,呼应潜在消费者对教育企业的期待,以市场为导向建设具体制度。如上所述,教育企业轻资产管理可以主要分为教育产品管理、教育品牌管理、教师资源维护、生源维护、供应链管理、数据资产管理等六大场景,而在企业内部制度的设计上,应当根据公司的通常组织安排加以分类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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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公众号“陶辞研究院”:教育企业年中财报盘点 轻资产模式或将成为企业运营新思路smp.weixin.qq/s/JZvcG_hhBXvV9CXh7tb4Pg


[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5679号判决书


[3]参见安信证券2021年报告:《新道科技专题研究:产业数智化升级进程下,科技型产教融合龙头新道科技迎来机遇?》


[4]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1753号判决书


[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6567号判决书


[6]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562号判决书


[7]参见蓝象资本2022年报告:《在线教育新生态报告》


[8]参见艾瑞咨询2022年报告:《全球职业教育行业发展报告》


[9]参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2024号判决书


[10]参见安信证券2021年报告:《新道科技专题研究:产业数智化升级进程下,科技型产教融合龙头新道科技迎来机遇?》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139号判决书


[12]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502号判决书


[13]参见上海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国2023年发布的报告:《数据要素视角下的数据资产化研究报告》


[14]参见公众号:“知产力”:国内首例涉大学题库数据侵权案:夸克起诉高途不正当竞争索赔千万smp.weixin.qq/s/bI_7fJ3B5D5OESJxajaR7w


[15]参见上海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国2023年发布的报告:《数据要素视角下的数据资产化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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