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托管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保管合同的成立。托管合同是实际合同,即托管合同只有作为承诺,且双方当事人表达了相同意思表示才有效,但合同不能成立。存管人必须将托管物品交付托管人后,托管合同才能成立。
2。保管凭证应当记载的事项。托管凭证是托管合同的重要证据。请注意以下事项:
(1)如果保管凭证只是寄存物品的收据,则记载的事项比较简单,只需要记录保管人以及寄存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等基本信息。
(2)托管凭证为托管合同的,签订托管合同时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托管合同文本。托管合同应当尽量条款完整、含义明确、责任明确。
3。对托管人的限制。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客户将其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时,仅授予保管人保管物品的使用权。物品的产权仍属于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负有妥善管理物品的义务,并承担保管责任。期间损坏和丢失的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将保证金转让给第三方保管。保管人违反本规定,将寄存财产转让给第三方保管,造成寄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存储成本。签订托管合同时应当明确托管费用,否则视为无偿托管。除非托管人能够证明自己在免费托管行为中没有重大过错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在其他情况下也将对托管财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托管合同时,应当明确托管财产应支付的费用。
5。托管合同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寄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保管人应承担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的义务
3。不使用寄存物品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和利息的义务
5。第三方主张权利时托管人的义务:
(一)第三人对提存财产主张权利的,托管人应当履行将提存财产返还提存人的义务,但依法对提存财产进行保全或者执行的除外。
(二)第三人向托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扣押寄存财产的,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托管合同”等问题的分析与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或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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