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合法捐赠是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捐赠是捐赠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合法受赠人的行为。财产转让除了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否则,违反这两条原则的,捐赠的法律效力将被撤销或视为无效。首先,捐赠必须完全基于捐赠人真实、自愿的意愿表达,不得因胁迫或者不当影响而丧失意志自由。法律还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分摊或变相分摊。否则,捐赠人可以因胁迫或者不当影响而存在故意瑕疵,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无需继续履行捐赠协议。以捐赠意图缺陷申请撤销或者变更捐赠协议,是合同制度相对无效性在捐赠领域的运用。德国、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均承认捐赠人因意图缺陷可以提起撤销捐赠协议的诉讼。但此时应区分捐赠人申请撤销的原因是在承诺捐赠后后悔,还是在承诺捐赠前存在不自由意志的缺陷。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么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的人,对于慈善性质的承诺,捐赠人无权在捐赠财产前随意取消,也不得拒绝以有缺陷的意图为由执行。这种做法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做法,主要是基于慈善性质的承诺产生社会公信力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考虑因素。其次,捐赠和捐赠必须合法,不得有政治献金和营利活动。否则,捐赠、捐赠行为绝对无效。在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公益捐赠的法律合规监管非常严格。如果企业违反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向政府或者政府官员捐赠款项,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属于非法政治献金。并将接受反腐败监察部门的调查和指控。如果政府和受援机构接受捐赠但不向捐赠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开具赠款收据,则可能构成腐败犯罪。事实上,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捐赠者只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才能向政府捐赠,不得使受援政府机构受益。平时向政府捐款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如果企业或个人在没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向政府捐赠,或者在政府强制拨款下“捐赠”或“慈善”,则可能涉嫌金钱权力交易和非法拨款。这不仅扰乱了公益捐赠的秩序和规则,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捐赠者”有权对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的受赠机构和非法捐赠者进行检举和控告,并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当然,对于捐赠者本身来说,也应该遵循禁止慈善捐赠营利性和非法捐赠的准则。这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捐赠慈善资金后,捐赠人的权利尚未用尽
慈善捐赠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公共性,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特殊的赠与或信托行为。除遵守公益慈善法、税法外,还应遵守有关赠与合同或信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在慈善事业发达的西方国家,捐赠者非常重视善款的使用。捐赠人将积极行使捐赠人的多重权利,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受赠人滥用、挪用捐赠款物。而且,西方国家的受援组织也非常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形象,自觉遵守公益目的或捐赠者的意愿。然而,我国公益慈善法治尚不健全,公益慈善捐赠往往最终不了了之。捐赠人在履行捐赠义务后似乎已经用尽了自己的权利,除了微弱的怀疑外,没有任何合法的权利主张。事实上,慈善捐赠人在进行捐赠后仍然拥有多项权利——授权权、知情权、监督权、免税权、撤回权、保留姓名权、举个例子——他们可以行使捐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捐赠人捐赠时有权附加条件和义务。捐赠时,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用途、条件和方式。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用途、条件和方式使用捐赠财产。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和用途。确需改变用途和目的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捐赠后有权享受免税待遇,有权询问受赠人有关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询问,受赠人有义务如实答复。受赠人不履行上述捐赠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挪用捐赠财产作其他用途的,捐赠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捐赠人取消捐赠的,有权向受赠人投诉,要求返还捐赠财产。此外,捐赠人捐赠的项目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的,捐赠人有权要求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就公益性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特别约定。捐赠人有权亲自联系捐赠人、受赠人共同组织建设,监督项目建设、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由受赠人组织施工的,捐赠人有权在工程竣工时了解上述工程情况,受赠人也有义务实施工程。通知。并且,捐赠人有权为捐赠的公益项目留下纪念或者经批准后,捐赠人有权为该项目命名。因此,如果捐赠人尊重自己的捐赠权利,受赠人也尊重捐赠人的权利,就不会有捐赠的混乱和一些慈善受赠人的不透明和不负责任。
※ 如果认捐人很穷,慈善捐款仍然有不兑现的权利
在慈善捐赠活动中,通常都是先认捐再捐赠,所以认捐和捐款之间还是有差距的。实际捐赠。捐赠人的经济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捐赠人无法维持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一段时期。如果要求捐赠人继续捐赠,其可能无法履行义务,或者履约后企业可能陷入困境。出质人破产且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权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此类权利在各国民法或合同法中被称为捐赠人的贫困抗辩权或贫困捐赠撤销权。这种做法基本上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了这种立法范例。其基本法律原则在于捐赠协议中适用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即捐赠人承诺捐赠后、实际捐赠前,捐赠人经济状况客观上严重恶化,导致捐赠人承诺捐赠时无权捐赠。具有捐赠能力,要求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承诺的承诺,或者强行履行将严重影响基本生产生活的。法律依据是捐赠是自愿、自由行为,没有考虑受赠者的反馈,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受赠人的经济状况,捐赠是一种慈善行为。如果可怜的捐赠者被迫履行,捐赠者可能会成为应该被救助的人,这违背了慈善理念,甚至可能让有潜力的人望而却步。公益慈善捐助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除了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协议不得任意撤销的原则外,法律还明确允许贫困的捐赠人。有权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实践中,一些知名企业和名人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承诺向慈善事业提供大量资金,但并未兑现实际捐款。虽然有些企业或明星确实违约,但也有企业在实际捐赠之前就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或者说明星家庭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已经严重恶化。可以理解的是,他们的不良债务抗辩权是一项合法权利。但仍有部分企业被强制扣款,部分明星被指伪慈善。事实上,这些都是与公益、慈善背道而驰的。本应是善行的初衷,却侵犯了法律赋予捐赠者的合法权利。因此,贫困的捐助者应该拿起权利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为慈善事业正名。倡导维权是对自己做好事的义务,也是对我国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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