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解析在宪政框架下的民主,指出民主的局限性,包括轻视个人权利易造成“温和专制”、分歧可能造成效率损耗这两方面,进而从应然的角度提出民主应适用的范围,从法治、私人领域和多数人暴政这三个维度进行论证。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培育民主意识、健全法治和重视人才选拔和使用来完善我国的民主。
关键词:民主;宪政;法治
1在宪政框架下的民主
民主是什么?在宪政框架下的民主是什么?我们首先对宪政的概念进行分析。以宪法的动态过程来展示宪政的“三要素”,视宪政是一种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与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他主张宪政包含“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邹学平博士认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笔者从这一概念出发界定民主是宪政的三个要素之一或原则之一,纯粹的民主政治并不一定是宪政体现的民主,但宪政必定是反映民主的宪政。
从字面上理解,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而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其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基础,承认主权在民,确认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以多数人的意志为最高意志。
2民主的局限性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民主有利于社会公益和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平和合理的自由,制约政府的违法行为,防止专制独裁和暴政。其也有利于调动全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来管理好国家大事。民主优于独裁统治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民主也有着自身天生的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得到合理的弥补,也可能导致恶劣的后果。
2.1轻视个人权利,易造成“温和专制”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指出:“民主国家的一个非常自然、但又非常危险的本能”就是使人轻视和不太考虑个人的权利;多数享有无限的权威,不仅易使个人的意志受到征服而造成思想的专制,也易造就“巴结多数”的国民心理。民主对公民个性的“抑制”,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专制,即“社会的专制”。如果说以往的“政治专制”是一种明显感觉到的、强硬的和被迫接受的专制的话,那么,民主的专制就是一种隐性的、被人们自愿接收的“温和的专制”。这种专制由于比以往的政治专制更具合法性,因而使人们更难以逃避。
2.2分歧可能造成效率损耗
对于一种决策来说,参与的人数越多,产生的分歧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决策的效率就可能越低。民主并不以效率原则为首要原则。在民主制度中,公共决策以全体公民的意志为依归,这可使公共政策随时地根据民意的变化进行调试和修改以便更好地反映民众的利益。但是,另一方面,民意的多变性又容易助长立法与行政的不稳定性。另外,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决策需要迅速作出。而公意形成的复杂性和民主决策的程序化,又免不了拖延决策的时间。此外,民主为大多数人的盲目性留下了空间。托克维尔认为,当社会的大多数人具有良好的品德、高尚的情操、理性的思想和冷静的头脑时,民主会由于其缺陷得到自我克服而运作良好;一旦社会大多数人失去这种品德,或被“民主的急躁”所支配,民众的行为就会失去规制。
3民主适用的范围
3.1民主须以法治为其限度
民主是内容,法治是形式,如果说民主是一种人的感性判断,那么,法治就是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制定下来的客观规则。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和谐共存的,民主需要法律的保障,法治是民主得以维持的秩序和方式,没有法治,民主无法长久的维持,例如古希腊的民主;没有法治的理性制约,民主的方向无从把握,最终可能沦为专制或多数人的暴政。反之,因为民主,法治增添了正当性的内容。3.2民主须以不侵入“私人领域”为限度
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于,个人拥有的私人生活空间和公共生活空间同等重要。然而,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在外延上似乎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作为公共生活的民主范围的最大化,就意味着私人生活和个人自由范围的最小化。民主的理想模式并不在于二者择一,而在于寻求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合理界限。
约翰.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两类,在涉及他人利害的时候,个人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和公共权力的限制;在只涉及自己而与他人无关的行为中,个人享有绝对的自由,他人、社会或公共权力都无权干预。密尔在这里所谓的“涉己行为”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私人领域”,民主应该排除在私人生活的领域之外,就是指任何人或任何公共权力都不能以民主的贸易或民主的方式侵入上述领域。公共权力踏入私人领域的唯一理由只能是履行一个“仲裁人”的职责和功能。
3.3民主须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
民主必须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这就是说,“多数统治”的最大边际不能超越少数人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范围,这种权利范围正是人们组成一个社会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公共准则”(即法律)的基础。换句话说,民主必须以全体公民加以认可和接受的“法律”为原则,以不剥夺少数人的个人人权为最低限度才不失其合理性和正当性。
4完善我国的民主
4.1培育民主意识
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传统与现代的转型过程之中,这样特殊的社会时期给我国政治与行政管理带来较高的难度。一方面,民主大潮已经冲入我们的国家,另一方面,人们的民主意识仍处于一个萌芽、发展和不成熟的时期。民主的口号往往流于形式而没有真正的民主实践能力。
民主是一种蕴含于社会意识深层的价值理念,只有社会上大多数人具备了这样的价值理念,民主制度才有可能形成并贯彻到社会生活中去。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没有这种自觉的民主意识,即使有民主制度,这种民主也难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起到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反而可能在实践中被某些人利用成为专制的工具。因此,要在一个社会建立全面完善民主,首先要培育这个社会成员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识。
4.2健全法治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仍不十分完善。许多方面的法律没有制定,立法工作仍面临沉重的担子。法律的不完善给人治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和余地,同时也给专制和独裁的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可能,使得真正的民主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另外,我国的司法机构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还存有一定的缺陷,如独立性不足,易受外部的影响,在执法有效性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法律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和重视的程度在现实政治体制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和削弱,这使得法律监督能力弱化,腐败现象不断滋生。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民主的进程。所以,要完善我国民主必须在政治体制上进行改革,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抗干扰能力,提高执法的有效性。真正发挥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提高法律的普及性,增强法律的严肃性,以法律来保障民主,以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益。
4.3重视人才选拔和使用
在健全法治的同时,对人才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人才对于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稀有资源。特别在今天这个世界经济一体化,政治多元化,全球信息化的时代,知识和人才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哪个国家拥有一流顶尖的人才,哪个国家就能在世界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和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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