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OSAILO”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为万田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商品上。艾欧史密斯公司认为“AOSAILO”商标与其母公司在先注册的“AOSmith”“史密斯A.O.SMITH”等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AOSAILO”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裁定“AOSAILO”商标予以维持。
艾欧史密斯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AOSAILO”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万田公司具有摹仿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且万田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AO.SAILO及图”商标未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十分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系列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而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知名度相差较大的情况下,采取了主要部分对比的方法,考虑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前两个字母均为“AO”和“AO”字母单独呼叫特性、中国市场对英文字母组合商标的识别敏感度、艾欧史密斯公司在广告宣传和产品中突出使用“AO”字母等因素,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十分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在该案中,艾欧史密斯公司提交了“A.O.SMITH史密斯”热水器市场占有率排名、所获的荣誉等证据证明艾欧史密斯公司和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反观万田公司,在该案中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知名度,也未提交诉争商标经使用与引证商标市场相区分的证据。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两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邵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否可以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
2025/1/27 83第二套首付比例多少,银行提高首付比例的原因
2025/1/27 96法学院培训中心项目获学校终身教育处表彰
2025/1/27 86盈科深圳律师应邀做客腾讯房产《企鹅淘房课》并作法律主题分享
2025/1/27 86拆迁打官司真的打不赢吗,拆迁打官司,真的打不赢吗
2025/1/27 90为什么要找专业的拆迁房屋律师
2025/1/27 82隆安法言l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亮点及新旧对照表
2025/1/27 90父母的房屋拆迁款女儿有份吗?
2025/1/27 99锚定金融证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维护资本市场人民性|盈科金融证券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成立
2025/1/27 9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2025/1/27 97“投资明星演唱会被骗1200万”案发现新证据 受害人提起刑...
2025/1/27 105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2025/1/27 93·【国家立法动态】商务部: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 即将出台指导意见
2025/1/27 86电厂事故案例心得体会:警惕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2025/1/27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