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政府法律服务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通第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林业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价改[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我省法律服务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安全相关事项代理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补偿)、公民等公共利益团体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请求支付抚恤金、救助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 2.实行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无财产关系的,每案加收200-1000元; (二)存在财产关系的,累计收费如下: 1、目标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目标金额的3%收费; 2、目标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费用为2%; 3、目标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如果目标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费用为1%; 4、目标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费用为0.5%; 5、目标金额超过500万元,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在上述标的额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为500元,最高收费不超过8万元。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费。 4.对于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的事项和内容。收费标准可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通[2013]1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 年 5 月 16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0)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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