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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学术】郭腾律师谈究竟是作死还是冤死?自杀还是他杀?

究竟是作死还是冤死?自杀还是他杀?

最近有条新闻,因为勾连到刑事法律关系、男女关系甚至女权主义等甚多要素,很是吸引眼球。

说在内蒙古阿左旗,夫妻二人在车上发生争吵,其时男方驾驶控制车辆,坚持去牧区看闺女,女方偏要去吃火锅。因男方不从,女方从正在行驶的车辆中开门跳下,致颅脑损伤而死。男方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认罪认罚领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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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此类观点的同胞貌似比例不低,其中不乏执业律师。老郭对此深表遗憾。

在庭审中心主义伴随证据裁判原则背书持续推动若干年之后,还有如此激烈的争议实在令人悲哀。

我们不需要为了反对的反对,也不应该总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裁判文书。

案件事实到底怎样需要控辩审三方在庭上查明并确认,裁判文书节选或者媒体报道的只言片语当然代表不了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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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密闭行驶的汽车上,夫妻之间口角的强度、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对脾气秉性的把握等等因素都需要考量,特别是女方是否数次强烈表达不停车就跳车的意图并分步骤作出开门和跳车的举动。

只要男方主观上符合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达到过失犯罪的程度,如此判决即不偏离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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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是出租车乘客向司机宣告立即停车否则就跳车,而司机怕违章未予理睬坚持到前方30米再停结果乘客真跳了,司机无论如何也无法预见此种情形自然不能定罪——这也是长沙货拉拉案引发全民关注的主因。而夫妻之间亲密又熟悉,如果女方恰巧是说到做到的楞娃一枚,而且屡屡以“我死给你看”的极限战术驯夫成功——她实在想象不出为什么这一回那个天杀的臭男人真的就没有就范。那么,众口铄金地说她是作死,是自杀,是对朝女士示爱方式选择权的侵犯,也无法安抚一位被骄纵了大半辈子的亡魂?
就在这两天,因最高检抗诉导致辛某杀人案由无罪改判死缓的法治新闻公开。迟夙生大姐评论说:表面上是检察院抗诉,从字里行间却是被害人家属差不多八年的努力。正如刑事律师不能铆钉在辩护席上,被害人的利益也需要尽心维护,辩护和控告两维都需要对罪与非罪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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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老郭一直主张,舆论审判要不得,舆论评判也需要温和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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