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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更新

2022年12月30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2022年第40、41号,公布了202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和202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目录》,与《出口目录》合称《目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梳理了《目录》变化调整情况,并就本次变化较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作简要介绍。

 

一、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概览

 

我国《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将货物进出口的管理模式分为禁止、限制和自由进出口三类。其中,限制进出口又分为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两种情况,对有进出口数量限制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为统一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目录》,对上述法律、法规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行《目录》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出口对应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1]申请取得进口、出口许可证[2],凭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许可证相关管理货物实施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两用物项、军品、核、导弹等敏感物项主要由《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并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管理目录》管理,不在本文所述货物进出口许可证要求的范畴之内。对于《出口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重合的部分物项,《出口目录》亦特别做出标记,并在说明部分明确该等物项可免于申领本文所述的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因此,企业在出口该等货物前需谨慎判断其所属目录及许可证要求,并视需要向主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

 

二、《目录》调整内容

 

2023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大类共14种、出口货物大类共43种,每一大类项下又包含若干货物条目,对应不同的货物名称和海关商品编号。2023年《进口目录》和《出口目录》管控的货物大类相较于2022年并无变化,但部分大类项下的货物条目发生增减或其他调整。

 

(一)《目录》新增条目

 

2023年《进口目录》和《出口目录》均在“消耗臭氧层物质”这一大类货物项下增加若干货物名目,主要为相关受控物质的混合物,具体内容见下表。并且,《进口目录》和《出口目录》末尾的说明部分均针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增加一条说明,明确该类受控物质“包括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但不包括气溶胶、制冷空调/热泵设备、聚氨酯预聚体、泡沫制品、组合聚醚、灭火器、除尘产品、发胶产品等制成品所含的受控物质或混合物”。

 

 

此外,《出口目录》的“部分金属及制品”类别下增加两项货物,详见下表。该两项货物均注明了特定用途及参数要求,换言之,不符合特定用途及参数要求的该类金属或金属制品不属于该两项受控货物范畴。

 

 

(二)《目录》删除条目

 

2023年《进口目录》和《出口目录》均在“消耗臭氧层物质”这一大类货物项下删除若干货物名目,具体内容见下表。

 


(三)《目录》调整部分条目

 

2023年《目录》对部分条目的货物名称描述进行了修订。此外,《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的调整,相应调整了《目录》项下部分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需注意的是,根据《目录》的说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以货物种类及货物名称为准,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之用。

 

从类目来看,本次调整内容最多的仍是“消耗臭氧层物质”类货物,不仅涉及多项条目的海关商品编号调整,不少条目的货物名称(含货物描述)亦有变更,特别是对部分混合物的混合比例进行了调整。由于本次调整涉及的条目较多,囿于篇幅限制,下表仅按货物种类总结大体变化,具体细节请查阅《目录》。

 

 

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制度简介

 

我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并相继接受其框架下的修正案,同意按照议定书的规定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2010年4月8日,我国出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将议定书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规,作为执法依据。2014年1月21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受控物质的进出口管理细则。根据上述法规,我国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21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2021年第50号公告),对此前发布的六批受控物质名录进行整合、调整,形成统一的进出口受控物质名录。该名录中的受控物质相应纳入《目录》,便于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统一实施。

 

根据上述法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并逐年公布年度配额。从事《目录》项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按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年度进出口配额。进出口企业在配额指标内进出口该等物质的,需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批后再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结语

 

若违反《目录》对应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且所涉货物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恐怖主义目的之风险,则可能同时涉及《出口管制法》项下的巨额处罚,企业应注意该风险。为合规内控之目的,企业需要合法、准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这是企业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风险环节。此外,企业既需要根据《目录》进行商品范围的审查,也要根据《进出口税则》依法确定海关商品编号,力争同时做到“出口管制合规”和“海关归类合规”。

 

注释:

[1] 详见《公布2023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5号)。

[2]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0号文具体说明了不同种类货物在不同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许可证申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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