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蒋某分别负责返还原告会员卡中两被告充值的部分,但尚未消耗。同时,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被驳回。
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开设美容院并负责经营。 2013年9月17日,原告刘女士到杨某开办的美容院进行美容护理。在杨女士的强烈推荐下,她办理了会员卡,但当时没有签署书面协议。 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8月15日,刘女士在该美容院共支付会员美容服务费4万余元。
“因为工作比较忙,去那里的次数不是很固定,每次治疗的间隔时间也很长,但我一直在这里做,已经是常客了。”但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2014年8月15日,她突然接到被告杨某的电话,称因个人原因,美容院无法继续营业,现美容院已转让给被告蒋.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对于后续服务问题,杨某称自己已经和江女士打过招呼,并承诺刘女士可以继续在美容院完成剩余的护理工作。
美容院转接后,刘女士在江某处给会员卡充值。然而,几次美容后,她被告知美容院因生意不佳而无法继续营业。 2015年4月1日,该美容院停止营业,并向工商部门注销登记。
此后,刘女士多次与杨某、姜某协商如何处理充值卡内未消费金额。杨某声称,自己已将美容院转让给江某,自己不再有权管理美容院的任何事务。姜某认为,杨某在接管美容院前收取了原告在其会员卡中充值的护理费,返还这部分护理费的责任应由被告杨某承担。
“我办会员卡是因为我信任他们,充了那么多钱,让他们转就转,让关就关,根本不考虑我们老百姓的感受。”根本没有客户。”现在我连剩下的钱都不知道了。谁要求的?说起自己的经历,原告刘女士非常生气。
2016年3月9日,刘女士将杨某、江某诉至渝北法院。庭审中,姜某坚称其接手前原告充值的会员卡护理费并未向原告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应负责退还。但他接手后同意退还原告充值但未消费的部分。
法院认为,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8月15日,原告在美容院进行美容护理,并办理会员卡美容护理充值业务。原告与杨某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契约关系。原告向杨某支付了相应的护理费用,杨某应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现杨某因故无法提供约定服务,应将已收取且未消耗的费用依法退还原告。此外,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欲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取得第三人的同意。本案中,美容院转让给江某后,杨某声称原告会员卡中未消费的金额仍可在江某某处消费,但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江某同意这一点。事实上,蒋并没有同意,所以蒋接手后只需支付剩余的护理费用。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消费者,社会上推广用卡的方式层出不穷,消费者一定要谨慎。遇到像本案这样的店铺转让,需要与“老手”和“新手”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互相推卸。其他。此外,消费者在办卡、充值时应向商户索取发票或收据等相关消费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免发生纠纷时在举证上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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