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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还能起诉维权吗?“能”!

在征地拆迁案件实务中,我们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征收人,很多被征收人由于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经不住征收方的忽悠,便盲目的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就遭到了征收方将房屋拆除的事实,原则上,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获得补偿后,征收方拆除房屋的行为与被征收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这几种情形下,即使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依然可以就拆除房屋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1)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签约时,遭受到了征收方的欺诈与胁迫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则被征收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起诉请求撤销该补偿安置协议,若该协议被依法撤销,拆除房屋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起诉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主张国家赔偿。(2)如若征收人员在拆除房屋的过程中,使用违法手段,进行暴力强拆,导致被征收人其他人身、财产损失的,该部分利益属于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就该部分人身、财产损失拥有独立的诉权,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当然在征收行政案件审判实务中,各级政府与人民法院普遍认为: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一份有效的补偿安置协议,且征收部门已经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如数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打入了被征收人约定的账户中,则对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行为就已经完成,代表被征收人基于不动产产权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已经实现。在此情况下,被征收人就丧失了对原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也就与被征收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因此,还是告诫广大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多考察,慎重考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是对自身重大财产处分的行为,必要时,咨询律师帮忙把关,以免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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