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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生效的条件

  一、动产质权生效的条件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②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但是,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③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④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另外,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义务

  ①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提存质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③返还质物的义务。

  按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A)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B)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三、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书面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动产质权生效条件的相关内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置了质权,质权包括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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