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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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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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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

 

上市发行人必须时刻留意其交易是否受《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管,并确保其完全合规。如发现违反《上市规则》,上市发行人应及早主动向联交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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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5日,香港联交所对某上市公司进行公开批评。

 

该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刊发公告,披露其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进行的分别属于收购可转债、可转债行权、出售事项、终止出售事项及公开市场出售事项五项交易,经计算附属公司就有关交易产生的损益录得约2,310万韩元的整体收益。其中,收购可转债、可转债行权及终止出售事项分别构成主要交易,出售事项及公开市场出售事项分别构成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该上市公司于进行公开市场出售事项期间,主动向香港联交所汇报其未遵守有关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且已进行多项补救措施,包括刊发公告、提供合规培训及提升内部监控水平等。

 

香港联交所裁定,该公司未及时就有关交易刊发公告、发出通函及取得股东批准,违反《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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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对该上市公司的纪律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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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内部监控缺失的上市公司

 

发行人必须为其进行的交易设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框架,以确保能妥善履行其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如发行人过往曾违反《上市规则》,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内控缺陷,以确保类似违规情况不再发生。如发行人因没有采取足够措施而再次违规,则更有可能被施加公开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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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9日,香港联交所对某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该上市公司于2017年至2021年间进行了多项须予披露、主要及持续关连交易,包括和关连人士进行的出口代理协议、相互供应协议、进口代理协议在未获批准前超逾上限,以及认购金融产品、向第三方/关连人士提供担保等,但并未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十四A章的规定及时做出披露或取得所须的股东批准。另外,该上市公司延迟披露2021年度的年度业绩。该上市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已先后就违反《上市规则》第十四及/或十四A章收到过三封警告信,但却一直未实施充足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及履行《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要求的财务汇报责任。

 

香港联交所裁定,该上市公司(i)未能在超过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前刊发公告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ii)未能就认购金融产品及提供担保及时刊发公告、发出通函及/或取得(独立)股东批准;及(iii)未能及时刊发2021年度的全年业绩公告,违反《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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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对该上市公司的纪律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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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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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会财局:合力打击上市发行人的失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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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3日,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会财局发表《证监会与会财局有关贷款、垫付款项、预付款项及类似安排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该声明是两家监管机构的首份联合声明,旨在合力打击上市发行人的失当行为,就监管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加强合作。‎

 

香港证监会和香港会财局注意到,上市发行人于可疑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给第三方的个案有明显增加。这些贷款往往是在没有充分的商业依据和适当文件记录的情况下获得批准或授出的,某些贷款缺乏充分的风险评估、尽职调查或内部监控。在贷款无法收回后,上市发行人便蒙受重大减值损失‎。

 

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会财局在《联合声明》中指出了这些可疑贷款的一些惯常做法,‎并强调董事会(包括审核委员会)应注意其对上市发行人及其股东负有的责任,‎采取合理程度的谨慎以防止公司资产出现损失或被不当使用。他们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对授予贷款设有并维持合适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监察还款情况,并确保在财务报表和公告中做出充分披露。上市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应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设有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来监测不合规行为,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以跟进其所发现的可疑及不合规交易。香港会财局亦强调审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保持专业的怀疑态度,在识别可疑贷款的过程中对其审计方式做出调整,以便取得足够的适当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香港会财局行政总裁马力先生表示:“联合声明彰显了香港会财局及香港证监会在打击可能形式多变的市场失当行为方面的强大决心。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处理市场不当行为及不可取的做法,保持公众对资本市场有效运作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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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会财局的联合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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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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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联交所:刊发根据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的咨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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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1日,香港联交所刊发《建议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在该《咨询总结》中,香港联交所表明将采纳此前《咨询文件》中的所有建议修订,新的《上市规则》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根据《咨询总结》,《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动包括以下三部分:

 

‎1.根据内地监管新规所做的相应修订

(1)《上市规则》不再区分“H股”和“内资股”,删除与中国发行人发行和回购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即未来中国发行人发行‎和回购股份只需要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即可,无需再召开H股和内资股的类别股东会议;

(2)删除涉及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

(3)删除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含《必备条款》及其他附带条文的规定;

(4)调‎整了针对新上市申请的文件要求,以反映内地监管新规。‎

 

2.《上市规则》其他修订,使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和适用于其他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1)允许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限额和股份计划的授权限额参照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2)删除中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须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有关(i)将若干文件(包括企业年度报告书)挂网展示;及(ii)‎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若干资料等规定。‎

 

3.除以上两部分修订外,《咨询总结》还包括了其他一些轻微修订,‎如删除内容重复的条文、更新已过时的提述等。‎

 

虽然《上市规则》的上述修订自2023年8月1日生效,但H股公司在没有修改其章程之前,仍然须遵守其现有公司章程中有关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及其他原本根据《必备条款》制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可着手对公司章程做出修改,以删除其中已不再适用的《必备条款》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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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

✦香港联交所新闻稿全文请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 

有关本所的进一步分析详情,请参见

杨明皓律师分别于香港大学和伦敦大学获得法学学士与银行和金融学理学士,获中国香港执业律师资格,亦获澳洲新南韦尔斯执业律师资格,于2018年加入竞天公诚。在此之前,杨律师于一家领先美国律所工作,也曾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科工作多年,负责主导多个上市项目的审批及上市政策的制定。杨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资本市场、合并与收购。杨律师在资本市场经验丰厚,曾经参与多个具规模的上市项目并为多家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合规法律服务,获得同业及客户广泛认可。

 

邵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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