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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见评估报告就收到补偿决定书,合法吗?

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具有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评估报告的送达是征收补偿的重要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H市X区李女士的房屋是坐落于H市X区S街国有土地上的门市房,并依法获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该房屋用于饭店经营,2020年,李女士的上述房屋被纳入棚改项目征收范围。李女士在未参与过相关部门组织的对于上述棚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调查通知、问卷及相关听证会。也没有收到任何的针对于自家房屋评估的相关结果的通知的情况下。且由于补偿条件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补偿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李女士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2021年3月中旬,李女士竟然收到了收到X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李女士认为该份《补偿决定书》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异议权以及补偿安置利益,于是找到梁红丽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梁红丽律师团队介入后,认为该份《补偿决定书》无论是其作出的前置程序、所依据的前提文件还是从作出的程序均存在违法,遂指导当事人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补偿决定书》。我们认为案涉评估机构的选定严重违法,也未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告,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征收人应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再多数决定,形不成多数意见最后才能采用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但是原告从未参与过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被告单方面就直接确定了评估机构,严重侵害了原告等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另外,《评估报告》是对原告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其为《补偿决定书》作出依据,应全面、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知,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的分户评估结果提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应将其公示。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制定征收范围内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征收部门应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但是本项目中,对原告房屋并未进行初步评估,原告也从未收到《分户报告》,征收部门也没有依法予以公示,更无法提出复议复核,在此前提下就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补偿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房屋评估价值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基本依据,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核评估、鉴定,已维护其合法权益。X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未送达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未告知复核评估、申请鉴定的权利,以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作为依据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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